一、查档者办理查档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出具本人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和个人合法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护照等)。
二、查档者随身物品须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储物箱内,禁止将包箱、手袋、书籍、本簿、文件夹和纸张带入阅卷场所。查档者自备的饮料、水杯、雨具等请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三、查档者进入阅卷场所,请按照本馆工作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阅卷。
四、每个查档者当日申请调阅的案卷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后,按规定限额分批次提供调卷,每个查档者每批次借阅不得超过5卷。查档者必须在还清手中案卷后,方可申请调阅下一批次案卷。
五、每日阅卷结束时,请查档者将未阅完的档案放入指定的柜橱内,以备次日再用;用毕案卷,请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查档者在阅卷时,请保持阅卷场所安静。
七、查档者在阅卷时,请爱护档案。请勿折叠档案纸张,请勿在档案纸张上做任何标记,请勿擅自变动卷内文件的顺序,请勿将卷内文件从案卷封壳中取出,请勿将臂腕覆盖在案卷上面。
八、对案卷中的零散纸页、信封、脱落的邮票及各种小附件,请查档者阅后仍放原处,不得私拿携出。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将交属地警方处理。
九、查档者摘抄档案,须一律使用本馆提供的专用摘抄纸。查档者摘录档案的书写工具仅限于铅笔和笔记本电脑。
十、查档者申请复印、翻拍、扫描或复制档案,须用专用纸条标明起止页码,并填写《复制档案审核登记表》交本馆工作人员办理,严禁私自翻拍。
十一、查档者离开阅卷场所时,须主动将自己的复印件和摘抄纸送交本馆工作人员检查。
十二、查档者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仅限于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出版。
十三、本馆对外开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2:30——16:30),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闭馆,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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