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寿夫判决书正本1
谷寿夫判决书正本2
谷寿夫判决书正本3
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刑场
审判谷寿夫法庭内景
审判谷寿夫法庭外景
一、恶魔纵兵制造南京大屠杀
1882年,谷寿夫出生于日本东京都,一生充任军职。
经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下文简称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书认定,南京大屠杀最惨厉的时期发生在
日军攻陷南京后,更是四出强奸。据外侨所组的国际委员会统计,仅12月16、17两天,被强奸的妇女就有千人以上,而且方式离奇惨虐,史所未闻。例如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5号被日军强奸后,遭剖腹焚尸。又如日军在中华门外,强奸少女后,又强迫过路的僧侣继续行奸,僧侣不从,竟被处以宫刑致死。
屠杀的同时,常常伴随着焚烧,惨烈的程度无与伦比。沿中华门至下关江边,到处都是大火,许多高大建筑及商店民房被付之一炬,半座城市化为灰烬。例如,中华门循相里的几十幢房屋均被烧毁,几百人无家可归。
另外,日军贪婪成性,四处劫掠,无所不取。仅在石坝街50号,就抢掠了国医石筱轩名贵书籍4大箱、字画古玩2000余件、木器400件、衣服30余箱。
二、调查取证,起诉谷寿夫
早在谷寿夫被押解南京前,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及军事法庭就搜集了大量证据。
三、公审谷寿夫
公审当日,大礼堂红砖绿瓦,门前两侧各插一面旗帜,门头上方高悬写有“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字样的白布,宪警戒备森严。楼上楼下,座无虚席。公审首日,旁听人数就有2000人左右。为了方便无法进入庭内的南京市民旁听,军事法庭还向中央广播电台借来了扩音器。
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亲任审判长。庭审开始后,检察官陈光虞宣读长达4000余字的起诉书,并且补充说明:南京大屠杀,历时数月,区域包括城郊及城内,被害者达数十万人,而起诉书中仅提及中华门一带,是因为被告在侦查庭时曾提出抗辩,强调所部驻区仅限于中华门之故。
法庭之上,谷寿夫竭尽狡辩之能事,对其罪行一概不予承认。对此,审判官们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三次庭审,法庭共传讯中外人士80余人到庭作证,其中有美籍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史密斯、
两天以后,谷寿夫又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传讯其属下参谋长等会攻南京时的日军高级将领作证。
经过五次公审,谷寿夫纵兵制造南京大屠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四、判处死刑,恶魔覆亡
审判长石美瑜首先宣读了判决书主文:“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接着又宣读了谷寿夫的犯罪事实以及判处死刑的理由,用时30多分钟。
法庭认为,南京大屠杀被害者总数共30余万人。此项事实,除了身历其境的1250余人以及当时负责掩埋尸体的许传音等人具结证明外,还有红卍字会、崇善堂等掩埋尸体统计表,中华门外发掘的被害者尸骨鉴定书等,更有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照片16帧及实地摄制的屠城电影,足以作证。至于奸淫、纵火、抢劫等,也经被害人及目击者100余人具结证明。以上这些,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安全区内档案所列举的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写的《日军暴行纪实》、史密斯写的《南京战祸写真》暨郭歧编的《陷都血泪录》所记载情形,全都吻合,并经贝德士、史密斯到庭作证。
针对被告再三诡辩的该部没有参与暴行一事,法庭指出,南京各地发生的屠杀奸掠等事件,大多发生在被告部队驻扎期间,即使在被告自认防区的中华门一带,遭到烧杀淫掠的居民,有案可稽者就达到459起,许多被害人家属及证人,都能明确指出被告部队的罪行。而被告的证人小笠原清,在其部会攻南京时,还在日本求学,仅靠臆测,就断言其部并无暴行,自然不予采信。另外,被告要求传其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等人出庭作证一事,法庭指出,这些人本身都有共犯嫌疑,纵使到庭作证袒庇,也不可能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法庭指出,被告在攻陷南京后,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违反了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已经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而且受害者达到数十万人,尤其用剖腹、枭首、轮奸、活焚的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海牙陆战规例、战时俘虏待遇公约、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刑法等法律条款,判处其死刑。
谷寿夫不服判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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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血泪控诉——《南京大屠杀档案》中的《市民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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