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恶魔的覆亡——审判谷寿夫

          

谷寿夫判决书正本1

谷寿夫判决书正本2

谷寿夫判决书正本3

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刑场

审判谷寿夫法庭内景

审判谷寿夫法庭外景

 

  20151010,南京大屠杀档案入选《世界记忆名录》,成为世界记忆遗产,意味着这段惨痛的历史已经由中国记忆上升为世界记忆,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在这次成功“申遗”的11组代表档案中,就有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的主要执行者、日军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谷寿夫的判决书正本。

  一、恶魔纵兵制造南京大屠杀

  1882年,谷寿夫出生于日本东京都,一生充任军职。19371212傍晚,率领担任前锋的第六师团攻陷中华门,13日进入南京城,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入城前,他宣布“解散军纪三天”,纵兵对手无寸铁的平民与战俘进行残酷杀戮。中华门内到处刀光火海,断壁残垣。六朝古都,金粉之地,顿时成了尸山血河。

  经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下文简称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书认定,南京大屠杀最惨厉的时期发生在1937121221日,也就是谷寿夫部队驻扎南京时期。据统计,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等处,我被俘军民被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就有19万余人。此外,遭日军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有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到30万人以上。

  日军攻陷南京后,更是四出强奸。据外侨所组的国际委员会统计,仅121617两天,被强奸的妇女就有千人以上,而且方式离奇惨虐,史所未闻。例如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5号被日军强奸后,遭剖腹焚尸。又如日军在中华门外,强奸少女后,又强迫过路的僧侣继续行奸,僧侣不从,竟被处以宫刑致死。

  屠杀的同时,常常伴随着焚烧,惨烈的程度无与伦比。沿中华门至下关江边,到处都是大火,许多高大建筑及商店民房被付之一炬,半座城市化为灰烬。例如,中华门循相里的几十幢房屋均被烧毁,几百人无家可归。

  另外,日军贪婪成性,四处劫掠,无所不取。仅在石坝街50号,就抢掠了国医石筱轩名贵书籍4大箱、字画古玩2000余件、木器400件、衣服30余箱。

  二、调查取证,起诉谷寿夫

  194622,驻日盟军在东京逮捕了谷寿夫,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为乙级战犯,关押在巢鸭拘留所。194681,国防部派人将谷寿夫押回上海, 10月2又转至南京,关在国防部小营战犯拘留所。

  19461019,军事法庭首次对谷寿夫开庭侦讯。在讯问中,谷寿夫对自己的侵华路线对答如流,但对所部在南京犯下的大屠杀的罪行矢口否认,甚至说在南京的街上连死人也没有看见过。

  19461231,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谷寿夫,要求对其科处极刑,以维正义与和平。在起诉书的附件中,附有谷寿夫部队的枪杀事实122例,受害334人;刺杀事实14例,受害195人;集体杀害15例,受害95人;其它杀害,包括屠杀、打死、勒死、抛水淹死、暗杀等,有69例,受害310人;强奸事实15例,受害43人;抢劫及肆意破坏财产事实3例,受害17人。

  早在谷寿夫被押解南京前,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及军事法庭就搜集了大量证据。19461028,军事法庭又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张贴布告,号召各界民众,特别是中华门附近的民众揭发谷寿夫部队的罪行。为了便于被害人家属检举,194712528日,军事法庭在中华门外雨花路14号第11区区公所内召开临时调查庭,共有600余人前往检举,控诉日军暴行。12931日,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还率领叶在增等人,前往中华门外遇难者丛葬地,两天共挖掘尸骨5处,约3000具,选取较为完整的头骨数十颗,交给法医检验。经鉴定,均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痕迹,且被害情形,个个不同。至19471月,军事法庭已经搜集到谷寿夫部的大屠杀罪证四五千件。

  三、公审谷寿夫

  1947268日,军事法庭借用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进行连续三天的公审。为了体现公正,法庭为谷寿夫指派了梅祖芳、张仁德两位辩护律师,还安排了日文和英文翻译。

  公审当日,大礼堂红砖绿瓦,门前两侧各插一面旗帜,门头上方高悬写有“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字样的白布,宪警戒备森严。楼上楼下,座无虚席。公审首日,旁听人数就有2000人左右。为了方便无法进入庭内的南京市民旁听,军事法庭还向中央广播电台借来了扩音器。

  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亲任审判长。庭审开始后,检察官陈光虞宣读长达4000余字的起诉书,并且补充说明:南京大屠杀,历时数月,区域包括城郊及城内,被害者达数十万人,而起诉书中仅提及中华门一带,是因为被告在侦查庭时曾提出抗辩,强调所部驻区仅限于中华门之故。

  法庭之上,谷寿夫竭尽狡辩之能事,对其罪行一概不予承认。对此,审判官们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三次庭审,法庭共传讯中外人士80余人到庭作证,其中有美籍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史密斯、历史学教授贝德士、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许传音等人,他们都用事实揭露和证实了日军的暴行。即便如此,谷寿夫依然抵赖。法庭拿出了更加有力的证据。石美瑜出示了南京市参议会掩埋尸体的统计表,又把在中华门外丛葬坑中挖出、留有刀枪及殴打残痕的8具妇女及儿童头骨搬上了审判台。望着这些无辜者的尸骨,谷寿夫继续狡辩:在剧烈的战争之中,平民伤亡难以幸免。为了让恶魔认罪,法庭还放映了两部16毫米纪录片。一部是美国牧师马吉冒着生命危险,偷偷拍摄并保存下来的日军暴行影片。一部是日军自己为了炫耀武力而拍摄的中华门至新街口的屠杀现场影片。面对这些屠城血证,谷寿夫面如死灰,哑口无言。

  两天以后,谷寿夫又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传讯其属下参谋长等会攻南京时的日军高级将领作证。

  22533,军事法庭续审谷寿夫。率部坚守中华门,受伤后躲在尸体堆中活下来的国军营长郭歧,出逃西安后,曾将日军暴行写成《陷都血泪录》,在《西京平报》上进行连载。此次也出庭作证。谷寿夫提出的证人小笠原清也到庭作证,竭力为其开脱。

  经过五次公审,谷寿夫纵兵制造南京大屠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四、判处死刑,恶魔覆亡

  1947310,军事法庭在励志社开庭宣判。

  审判长石美瑜首先宣读了判决书主文:“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接着又宣读了谷寿夫的犯罪事实以及判处死刑的理由,用时30多分钟。

  法庭认为,南京大屠杀被害者总数共30余万人。此项事实,除了身历其境的1250余人以及当时负责掩埋尸体的许传音等人具结证明外,还有红卍字会、崇善堂等掩埋尸体统计表,中华门外发掘的被害者尸骨鉴定书等,更有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照片16帧及实地摄制的屠城电影,足以作证。至于奸淫、纵火、抢劫等,也经被害人及目击者100余人具结证明。以上这些,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安全区内档案所列举的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写的《日军暴行纪实》、史密斯写的《南京战祸写真》暨郭歧编的《陷都血泪录》所记载情形,全都吻合,并经贝德士、史密斯到庭作证。

  针对被告再三诡辩的该部没有参与暴行一事,法庭指出,南京各地发生的屠杀奸掠等事件,大多发生在被告部队驻扎期间,即使在被告自认防区的中华门一带,遭到烧杀淫掠的居民,有案可稽者就达到459起,许多被害人家属及证人,都能明确指出被告部队的罪行。而被告的证人小笠原清,在其部会攻南京时,还在日本求学,仅靠臆测,就断言其部并无暴行,自然不予采信。另外,被告要求传其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等人出庭作证一事,法庭指出,这些人本身都有共犯嫌疑,纵使到庭作证袒庇,也不可能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法庭指出,被告在攻陷南京后,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违反了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已经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而且受害者达到数十万人,尤其用剖腹、枭首、轮奸、活焚的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海牙陆战规例、战时俘虏待遇公约、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刑法等法律条款,判处其死刑。

  谷寿夫不服判决,于318提起上诉,24日又追加上诉,要求复审。425,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批示:原判尚无不合,应予照准。被告声请复审,应予驳回。

  426上午11时,66岁的谷寿夫身着黑呢制服,脚穿黑皮鞋,戴着呢帽和手套,被押上卡车,驶往雨花台。此时,他已经神情恍惚,到了刑场,更是呆若木鸡,两腿瘫软,只好由两个宪兵挟持着缓步前行。闻讯前来观看的南京市民,人山人海,万头攒动,鼓掌欢呼之声,不绝于耳。1150分,行刑士兵一声枪响,这个发动南京大屠杀的恶魔立刻倒地毙命。依法审判并处决谷寿夫,彰显了正义的力量,也略可告慰30多万死难者的冤魂。  (张海梅 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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