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利用者须知

利用者须知

          


一、查档者办理查档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出具本人所属单位正规介绍信和个人合法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护照等)。
二、查档者随身物品须放在本馆提供的储物箱内,禁止将包箱、手袋、书籍、本簿、文件夹、纸张和笔记本电脑、手机带入阅档场所。查档者自备的饮料、水杯、雨具等物品请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三、查档者进入阅档场所,请按照本馆工作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阅档。
四、本馆现阶段向查档者提供的主要载体形式为缩微胶卷、电子文档和部分档案专题汇编出版物。
五、查档者在阅档时,请保持阅档场所安静,
请爱护档案阅读设备和档案复制品

六、查档者在阅档时,不允许用电脑、手机等拍摄档案。需要复制档案时请与接待人员联系,按规定办理,违反者取消查档资格

七、查档者摘抄档案,须一律使用本馆提供的专用摘抄纸。
八、查档者离开阅档场所时,须主动将自己的摘抄纸交由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检查。
九、查档者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仅限于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出版。
本馆对外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中午12:30—2:00,下午2:00—4:30),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