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宣布独立后的南方各省,酝酿产生统一的中央政府。12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参议院和行政5部组成。12月28日,各省代表于南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次日开正式选举会,孙中山在会上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并于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誓就职,定国号为“中华民国”,同时改用阳历,以1912年1月1日为中华民国纪元的开始。

  1912年1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公布了修正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组织大纲”),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和行政各部组成,其职权与组织情况如下:

  一、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大总统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同时又是政府首脑,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用各部部长,派遣外交专使和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对立法院议决事件,如不同意,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会复议。

  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得升任为总统;如临时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受临时大总统之委托,代行其职权。

  临时大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其直辖机构有:

  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下分总务、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文、电报7科(另一说设总务、军事、外交、民事、电务、官报、收发7组)。

  法制局:1月12日成立。设局长、秘书长、秘书、编制员、参事和调查等。

  公报局:1月30日成立。

  印铸局

  铨叙局

  参谋部:设参谋总长1人,下设总务处(后改总务厅)及第一、二、三、四局和陆地测量局。

  大本营:设作战局和兵站局,1912年3月裁撤。

  此外,大总统还聘有法制顾问、政治顾问、财政顾问、枢密顾问等。

  二、行政各部

  1912年1月3日,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临时政府中央共设9部,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总长又称国务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用,掌理各该部事务,以协助大总统处理各项行政工作。次长辅助总长掌理部务,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总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由总长荐任、委任。

  1912年1月9日以后,各部陆续成立。其职掌与组织情况如下:

  1 .  陆军部:1月9日成立。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兼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部内设秘书处、副官处和军衡、军务、军械、军需、军法、军医、军学等7局。

  2 .  海军部:1月17日成立。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部内设军机处和军政、舰政、教务、经理、司法5局。

  3.外交部:1月11日成立。管理外国交涉及有关外人和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部内设秘书处和外政、商务、编译、庶务4司。

  4.司法部 : 1月12日成立。管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及保护出狱人事务;监督法官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宜。部内设承政厅和法务、狱务2司。

  5.财政部:1月l7日成立。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部内设承政厅及会计、库务、钱法、赋税、公债5司。

  6.内务部 : 1月17日成立。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部内设承政厅和民治、警务、土木、疆理、卫生5局。

  7.教育部:1月17日成立。管理教育、学艺及历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部内组织机构不详。

  8.实业部:1月23日成立。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部内设秘书处及农政、工政、商政、矿政4司。

  9.交通部 : 1月23日成立。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船舶并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部内设承政厅和邮政、航政、路政、电政4司。

  除上述行政各部外,南京临时政府还设有南京卫戍总督府,直隶于临时大总统,担负南京地区之警备并监视卫戍地区内陆军之秩序、风纪、军纪,及保护陆军诸建筑物。南京卫戍总督府设总督1人,其下设有参谋长、顾问官、参事官、秘书官及参谋、副官、监察、执法、经理5处。

  三、临时参议院

  临时参议院于1月28日正式成立,在此之前由各省代表会议代行。

  临时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成,每省以3人为限,会议时,每省仅有一表决权。临时参议院有立法、财政、外交、任免和顾问各权:即议决暂行法律;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用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设立中央审判所、制定官制官规时,均须获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检查临时政府出纳和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之权;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对于大总统咨请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执行前议时,仍应由临时大总统交行政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参议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参议院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本院文牍、会计,编制各种会议记录,并办理其他一切事务。

  南北“议和”之后,清帝宣布退位,孙中山践约于2月13日辞临时大总统职务,并荐袁世凯为新任临时大总统候选人。14日,临时参议院批准孙中山辞职,并决议在新总统未莅任前,暂不解职。15日选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30日北京政府组成。4月1日,孙中山宣告正式解职。4月3日,临时参议院议决政府迁至北京,南京临时政府至此结束。

  (李柞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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