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在中国土地上扶植和造就了一批大大小小的汉奸和由这些汉奸们组成而由其日本主子控制、操纵的伪政权。除了1932年9月在东北建立的伪满洲国和1939年9月由察南、晋北、蒙古联盟三个伪自治政府合并组成的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之外,还有1937年12月14日在北平成立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下简称临时政府),1938年3月28日在南京成立的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以下简称维新政府)。1940年3月30日,以汪精卫为首的汉奸集团,按其日本主子的旨意,将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统一起来,在南京成立了汪伪国民政府,史称汪伪政府。

  (一)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

  由于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与汪伪政府的历史渊源,在介绍汪伪国民政府时不能不简略地先介绍一下这两个汉奸政权。

  1.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相继占领北平、天津乃至华北大片地区,根据日本内阁制订的“中国事变处理纲要”,为了摆脱“占领敌国领土的观念”积极扶植汉奸头目们在北平、天津等地维持会的基础上拼凑伪政权,以统治华北占领区。1937年12月14日,以大汉奸王克敏为首的临时政府在北平宣告成立。该政府以北平为

  ?活动中心,其管辖区域为北平、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的日军占领区。

  1937年12月14日临时政府宣告成立的当天,对外发表宣言,公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政府主席暂缺,委员有朱琛、苏体仁、汪时璩、潘毓桂、王克敏、高凌蔚、汤尔和、江朝宗、王揖唐、余晋和、齐燮元、马良、王荫泰、赵琪、董康。根据组织大纲,临时政府由行政、议政、司法三个委员会组成。行政委员会是临时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代表临时政府并掌行政权。委员长是王克敏。行政委员会始设行政、治安、教育、法、赈济5部,后陆续调整增设建设总署、铨叙审查会、外务局、交通局、实业部、内政部、财政部,赈济委员会等。议政和司法两委员会分掌立法、司法权,委员长分别由汤尔和、董康担任。

  2.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

  维新政府是侵华日军在华中占领区扶植起来的汉奸政权,它也是在各大大小小的治安维持会基础上拼凑起来的,于1938年3月28日在南京宣布成立。始在上海租界内新亚饭店办公,是年9月26日迁往南京。其管辖区域为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及上海、南京二市。

  维新政府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设行政、立法、司法三院,分掌行政、立法、司法权。行政院下辖外交、内政、绥靖、财政、教育、实业、交通7个部,以后又陆续增设宣传局、临时通济局、审计委员会。司法院事实上没成立,司法行政事宜由司法行政部掌管,该部由行政院指挥监督。另暂设最高法院代行最高审判及统一解释法令之职权。

  维新政府还设有议政委员会,由行政、立法、司法三院的正、副院长和行政院辖各部的部长为当然委员,其中置常务委员3人,负责审定各部之间不能解决之权限或争议事项。

  在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之间,为了便于“统制”关于政务上共通事项,还于1938年9月28日设置了中华民国政府联合委员会。

  其职责是对交通、通信、邮政、金融、海关、统税、盐务、文教及思想等需要统制事项进行协议。委员会由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各派三名代表组成,在这六人中产生主席委员,代表联合委员会,还选出常任委员两人(每方一人),由主席和常任委员组成常任委员会,以处理该会闭会期间的例行事务。在委员会里,本着对等的原则,经费共同负担;会议地点在北平、南京两地轮流召开,会议议长由管辖会议地点政府所在地选定的委员中推举产生;事务部职员亦由双方从各自任命的官吏中派充。

  1940年3月30日,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宣布解散。

  这两个汉奸政权虽然都是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统治的地域仅仅分别限于华北和华中的沦陷区。

  (二)汪伪政府的成立及其机构设置情况

  汪伪政府是1940年3月30日正式成立的。为了这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成立,汪精卫为首的汉奸集团在其日本主子的授议、操纵下进行了一系列谈判、交涉、协调等紧锣密鼓的活动,最后于1940年3月20-22日在南京召开了伪中央政治会议。出席会议的议员有汪记国民党代表,维新政府代表,在野合法政党和所谓社会贤达共30余人。会议讨论议决授权汪精卫负责办理中日新关系调整方针。先后通过了中央政治会议组织纲要和组织条例、国民政府政纲、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及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废止临时政府、维新政府之名称及其善后方法五大要案。会议决议汪伪政府名称为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但另附加“和平反共建国”字样的三角小黄旗标志。最后会议排定各院部会头目名单。3月30日汪伪政府在南京举行“还都”仪式,宣告汪伪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汪伪国民政府打着“继承法统”的旗号,照搬南京国民政府的五权分立制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行主席制,以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为主席,在林森没就任以前,由汪精卫暂代。国民政府向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在国民政府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

  ?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财政、海军、军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农矿、铁道、交通、社会、宣传、警政14个部和赈务.、边疆、侨务、水利4个委员会。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考试院下设铨叙部和考选委员会。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军事机构设立军事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下设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航空署。另外,按照“分治合作”的协定,为了保持华北地区的独立性,在国民政府下设华北政务委员会与五院平级,受国民政府委托“处理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岛三特别市范围内的防共、治安、经济及其它国民政府委任的政务并监督各省市”。

  在汪伪政府存在的五年多时间里,中央机关的设置作了三次较大的调整和变动。第一次是1941年8月,将警政部合并于内政部,在部下设警政总署;工商、农矿两部合并成立实业部;交通、铁道两部合并为交通部;裁撤社会部,其社会福利业务分别划归教育、实业、内政部接办,并于行政院下设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这次调整,变动,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央治权机关。

  第二次较大的变动是1943年1月。日本侵略军为了整个太平洋战场的需要,加紧推行“以华治华”的方针,对汪伪政府作出了要加强在其占领区的统治的种种表示。而汪伪政府在对英、美正式宣战后,为了适应“战争勃发”之情况,也需要对中央机关加以调整。调整的着重点是:1.加强经济决策机构;2.精简机关、提高效率;3.为推行战时经济体制,加紧掠夺战争所属物资,而成立经济统制机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将行政院所属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两个机构改隶于伪国民政府,提高了该两机构的地位,以“期收促进全国经济建设,改善全国人民生活之实效”和“使全国人民一致奉行新国民运动”,以“复兴中华,保卫东亚”。

  2.行政院所属机构作如下调整:(1)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为社会福利部掌理社会福利、筹赈及慈善事业。(2)

  将1940年11月成立的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粮食部,综理“全国”粮食的生产、配给、管理事项。(3)裁撤边疆委员会,在内政部下设边务局掌理边疆政务之监督及边疆政治之兴革事项。(4)裁撒侨务委员会,在外交部下设侨务局,办理侨民一应事宜。(5)水利委员会合并于交通部改设为建设部,掌理水利、交通及都市建设事宜。(6)为求增进效率,精减机构起见将行政院内部机构秘书处、参事厅、法制局三机构合并为一。

  3.将考试院所属的铨叙部改隶行政院。

  4.为推行战时经济体制,加紧抢夺沦陷区物资,在1943年3月和4月在行政院下分别设立了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和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全国商业统制总会3月成立时隶属实业部和粮食部,5月改隶行政院)。这两个机关,前者是物资统制决策机关,后者是物资统制的具体执行机关,经办统制物资,(主要是粮食、棉布、棉纱)的收买、配给、交换、营运和军需物资的采办。

  第三次是1945年5-6月间,日本帝国主义行将被打败,汪伪政权随其主子作垂死挣扎。这次调整的主要部分是行政院及各部、会、署的附属机构进行大规模的裁并、精简。

  (1)行政院所属机构:将合作事业委员会、农业增产策进委员会分别改隶和归并实业部;治理运河工程局裁撒,其事务归并建设部办理。

  (2)各部(署)所属机构;裁撤内政部保甲委员会,外交部侨务局和驻湖北省特派员公署,社会福利部人口局;社会福利部的农村福利局和赈务局裁并公益署。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16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解散伪国民政府,中央政治委员会改为南京临时政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改为治安委员会,16日晚汪伪政府宣布解散。

  (三)汪伪政府中央机关设置的特点

  1.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治委员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

  汪伪政权的“全国最高指导机关”是中央政治委员会,其职责是: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外交大计,财政、经济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各政务官人选等重大事项。该会是个议政机关,“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理政务”,其决议交由国民政府执行。根据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由汪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汪精卫担任,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其委员设24-30人,委员分为当然委员、指定委员、延聘委员和列席委员。当然委员由五院院长和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充任,指定委员由汪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充任,延聘委员由汪精卫从所谓其它合法政党和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中指定充任,而列席委员则由除立法院之外的其它各院副院长充任之。

  从上述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可以看出,汪伪政权的中央政治委员会不是一个党务机关,而是设在国民政府之上的最高政权指导机关。这个机关,实际上是汪记汉奸集团打着“放弃一党专政”的旗号,与华北的伪临时政府和华中的伪维新政府相妥协’的产物。

  在筹备成立汪伪政府的一系列活动中,汪精卫不止一次地宣称要“放弃”、“废除”、“取消”一党专政。在1939年8月28-30日召开的所谓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汪精卫提出的“修正国民党政纲,废除一党专政案”。1939年12月24日,在汪精卫与王克敏、梁鸿志举行的三方会谈后,汪精卫也发表谈话说;中央政府将继承“国民政府法统,取消一党独占”吸收“各合法政党”及“贤能之士”参加中央政治委员会。1940年3月20日公布的中央政治会议组织纲要第一条又明确宣布“根据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之决议,由汪主席会同既成政府在野合法政党及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组织中央政治会议,放弃一党专政,以期收获各党各派合作之效”。有了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舆论宣传,才有了这样一个中央政治委员会的产生。

  根据中央政治委员组织条例的规定,汪精卫以汪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任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秘书长是周佛海,副秘书长是陈春圃、罗君强。会内设的法制、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经济、交通、教育、社会事业九个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也是汪记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占了绝大多数。汪伪政府从1940年3月至1945年3月的五年间共组织了六届中央政治委员会,每届的当然委员有5-6人不等,指定委员有18-23人不等,列席委员有2-3人不等,延聘委员有10 -12人不等,从这个数字不难看出,除汪记国民党之外的其它人员在权力核心层中究竟占有几席。。

  1943年1月9日,汪伪政府为了配合日军太平洋战争的需要,正式对英、美宣战,为了适应战时体制的要求,汪伪政府设立了最高国防会议,在中央政治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决定一应重大事项。最高国防会议设立后,根据组织法的规定,该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则改为每月开会一次。实际上,最高国防会议取而代之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成为汪伪政府在战时的最高指导机关了,它议决的事项,只须在中央政治委员会开会时向会议提出报告即可。

  从最高国防会议的组成人员,可以看出权力更集中于汪记汉奸集团:汪精卫以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任最高国防会议主席,其委员先后有汪精卫、褚民谊、陈公博、周佛海、王克敏、鲍文樾、陈群、林柏生等人。

  2.集政治、军事、经济大权于一体的特殊机关——清乡委员会。

  汪伪政府清乡委员会于1941年5月正式成立。该会是汪伪政府进行清乡运动的最高指导机关,由汪精卫亲自兼任委员长,陈公博、周佛海兼任副委员长,特工头子李士群兼任秘书长。委员有陈群、梅思平、杨揆一、鲍文樾、李圣五、赵正平、任援道、材柏生、丁默邮、李士群、赵毓松、罗君强、岑德广、陈春圃(均为兼任)。根据清乡

  委员会组织大纲的规定,清乡委员会对清乡地区的军政事宜可以制定法规,发布命令;可以调动清乡军警部队,包括部队的招抚、整编、给养;编组保甲、教育和训练民众;建筑碉堡、建立通信及运输系统;实行经济统制和封锁等。从清乡委员会的职掌,可以看出,汪伪政府清乡的内容包括了政治、军事、经济、思想和文化教育等等方面,所以清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也十分庞大,除了会内的办事机构外,还设有宣传委员会、民众训练委员会、特种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研究委员会、招抚整编委员会、参谋团、政治工作团、清乡封锁总管理处等。清乡清到哪里,这一套机构和人马就搬到哪里,当地的军、政权力就合一行使。1941年7月在第一清乡区设立的指挥机构是驻苏办事处,与江苏省政府是平行机构,后来干脆由清乡头子李士群任江苏省长,实行一元化领导。后来清乡又继续扩展到太湖东南地区,上海郊区,江苏的镇江地区、苏北地区,浙江的杭州、余姚地区,安徽、湖北和广东的少数地区,几乎全是如此办理。所以说清乡机构是个很特殊的机构,是汪伪汉奸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孕育的一个怪胎。

  3.汪伪政府对南北两个汉奸政府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是表面的,实际上汪伪汉奸集团无力也无法实行真正的统一。

  1941年1月24-26日,汪精卫与临时政府的王克敏、维新政府的梁鸿志举行的三方青岛会议中,就达成了协议:伪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随着新的中央政府的成立予以解散,华北要有“某种程度的自治制度”,组织华北政务委员会。由于有了这个协议,在3月20-22日举行的中央政治会议上得以通过了临时政府及维新政府之名称废止及缮后方案,决议:(1)临时政府、维新政府之名称应即废止。(2)华北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临时政府已办政务,由中央政府令饬华北政务委员会接收并遵照中央法令从速调整,维新政府已办政务,由中央政府直接接收,并从速调整。1940年3月30日汪伪政府宣布成立的当天,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宣布解散。汪精卫完成了对南北两个汉奸政权的“统一”,成立了“新的中央政府”。

  其实,每个汉奸傀儡政权都有自己的主子和后台,设在华北的临时政府听命于日本陆军,设在南京的维新政府听命于日本海军,在汪伪政府成立之前,这两个政府为了各自的利害关系就无法统一,所以才有了伪中华民国政府联合委员会的诞生,以“统制”关于政务上的“共通事项”。在汪伪政府成立后,华北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这种独立用青岛会谈协议的说法就是“某种程度的自治制度”。表现在机构的设置上:

  (1)华北政务委员会是临时政府的翻版。临时政府的原班人员拉过来,以华北政务委员会的形式再诞生。

  (2)华北政务委员会在汪伪政府中的地位是与五院和军事委员会平级。根据组织条例的规定,华北政务委员会是受国民政府之委托,处理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岛三市管辖地区内的防共治安、经济及其它由国民政府委任的各项政务并指挥、监督各省市政府。

  (3)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组成机构是各总署,各总署与汪伪行政院所属各部是平起平坐的。如在汪伪政府的经济决策机关——全国经济委员会,在1943年改隶国民政府以后,置副委员长2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和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其当然委员中,有汪伪国民政府的外交、财政、实业、建设、粮食各部部长,有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经济、农务、工务三总署督办。

  (4)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等条文明定了,在中央法令规定范围内对华北地区的治安、防共、资源的经济开发及对外物资供求关系的调节等问题该会可有自己的“灵活处理”、“灵活处置”权。第十五条条文规定可以处理地方性的涉外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发布命令及单行法规,等等。

  从辖区的划分看,华北是独立的一块,汪伪政府的辖区就只在苏、浙、皖三省和南京、上海等长江以南的日寇占领区,也就是原维新政府的辖区。而在这两个地区之间,还保留了一个以徐州为中心,包括周围的22个县的苏淮特别行政区,不听汪伪政府的号令,

  直到1943年1月汪伪政府对英美正式宣战后,日寇为了加强汪伪政权的统治,才将苏淮特别行政区改设为淮海省。

  4.汪伪政府中央机关的设置,充分体现了这个汉奸政权的傀儡性质。

  汪精卫是在其日本主子的扶植干予下完成了成立“统一的中央政府”的过程,他就不得不完全听命于其主子,把自己牢牢地拴在日本侵华战争的战车上,表现在中央机关的设施一是完全根据日本侵略战争的需要,二是完全受制于日本主子。日方通过向各机构派出大大小小的顾问、参事、委员、理事、监事、董事等人员控制着汪伪政府上至各中央机关,下至具体的企、事业单位,仅举数例:.

  (1)为了对汪伪政府统治区的人民进行奴化思想宣传教育,汪伪政府于1942年7月1日成立了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实施新国民运动,旨在要人民树立“和平反共建国”的新精神,“为中国为东亚作一番除旧布新的工作”。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职掌新国民运动之设计、宣传、组织、训练,中国童子军及中国青年团之筹设、督导、训练事项。1943年1月,汪伪政府又把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改隶于国民政府,以示对新国民运动的加强推进。

  (2)为了消灭共产党、八路军、新四军和我敌后抗日根据地及一切抗日力量,汪伪政府于1941年-1943年开展清乡运动,成立了清乡委员会。因前面已有叙述此处不再重复。

  (3)汪伪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顾问室(后改为顾问事务所)实际上是日本政府控制汪伪政府经济的指挥部。全国经济委员会是1941年1月成立的,直隶于行政院,负责管理“全国”经济建设之设计、指导,并可以经营指定的事业。该会内部机构设有顾问室,顾问室的经济顾问是由日本政府专门派遣的。顾问室的地位很特殊,其职责不见诸于组织法,其活动也不予公开,仅从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和最高国防会议的例会会议记录可以看出,该室经费由这两个最高决策机关直接审议核拨。1943年1月全国经济委员会改隶

  国民政府之后,地位更提高了,其职能也演变为只进行经济决策,经济协调。具体负责经济政策的审核和经济行政的调节。随着这一变化,会内办事机构只保留秘书处和顾问室,其它一律撤销。顾问室的地位更突出了,并且先后在上海、安徽、江苏、浙江、广东、江西、宁波等省市和苏淮特别行政区开办了顾问分室。到1943年7月,顾问室更名为顾问事务所。这一切,说明日本对汪伪经济的控制更加紧了。

  (4)中央储备银行。这是汪伪政权的金融中枢。成立中央银行,是汪伪集团在成立政府时作为条件向日本政府提出的,日本政府为了不影响日本军票的发行和流通,不影响对沦陷区的物资掠夺,牢牢地控制、掌握着汪伪政府的金融中枢。在开始筹备中央银行时,于1941年5月,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主席周佛海与日本大使馆参事官日高信六郎签订了《关于设立中央储备银行之觉书》,觉书规定,中央储备银行须聘请日本人为顾问。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后,日方即派出以原日本农林省经济更生部的参事官、经济团体联盟理事及东京商业会议所理事木村增太郎为首的顾问,组成顾问室,牢牢地控制着中央储备银行。该行顾问人数最多时达35人之多。顾问的权力很大,凡有关中央储备银行的营业、理事会决议、国外汇兑、与外国银行的关系、国民党法币等旧通货事项,军票及日本通货事项,华北联银券的关系等事项,均需征得顾问的同意。顾问并得要求该行总裁、副总裁说明情况或列席理事会议。

  (5)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和物价调查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分别于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后的1943年4月、5月成立,目的是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加紧搜刮物资,为日本侵略战争服务。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由中日双方人员组成,中方人员有实业、粮食、建设部部长,军事委员会经理总监署总监,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理事长,实业部次长,财政部税务署署长及日籍顾问2人;日方人员为大使馆公使,使馆经济部长及总军、舰队各2人。

  物资调查委员会设于上海,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搜刮上海地区

  的物资。根据1943年5月15日召开的最高国防会议第14次会议的密秘报告事项,该会成立时,先由中日关系机关协商,订有中日物资调查委员会设立要纲及谅解事项,根据该协议,物资调查委员会由上海市市长担任,15名委员由中、日双方及上海公共租界当局分别派出。中方委员为实业部、财政部次长,上海特别市政府秘书长、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监理官、上海特别市经济局、警察局局长及日人经济顾问冈田大佐,日方委员为大使馆上海事务所公使,南京大使馆经济部长、侵华日军总司令部第三课课长,上海宪兵队主任课长、海军舰队主务参谋、大使馆上海事务所司法部长、工部局方面的委员为工部局副总监和物资统制局长。1944年8月,该会完成了予定的调查业务,“征得日本大使馆同意”而撤销。

  (6)全国商业统制总会。该会也是汪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体制和日本掠夺战争物资的工具。它既是商业集体自治团体,又是战时经济体制下进行物资收买、配给、交易的机关。后来,随着各专项物资统制委员会的成立,全国商业统制总会改变为物资统制之承转、联络、商议机关。该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干事会、委员及其下属的各专类物资统制委员会,如米粮统制委员会、棉花暨棉业统制委员会、粉麦统制委员会等的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汪、日双方人员组成。由于各专类物资统制委员会是具体办理各专类物资的收买、配给、交换、营运等业务的,所以设有督导室,专由日本人负责督导室的工作,督导会内各处及各地办事处的具体业务。

  5.汪伪政府军事机关的设置比较简单。汪伪政府成立时,设置有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军事指挥机关与五院平行。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由汪精卫担任,下设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和航空署。军政部和海军部则隶属于行政院。这样就形成了训令和军令分别由军事委员会和行政院分管的局面。1942年8-10月,汪伪政府对军事机构进行较大的调整和变动;(1)将军政部与参谋本部合并,改设陆军部掌理陆军军令、军政及教育事宜;(2)军事训练部与政治训练部合并,改设陆军编练总监公署,掌理

  陆军调整、编练、点验事项;(3)增设参赞武官公署,掌理军事计划及“和平运动”的各项建议、咨询事项。

  从这个变动上,可以看出来,军令和训令都集中于军事委员会了。之所以有此变动,是由于日本政府为了加强太平洋战场的兵力,要求汪伪政府迅速适应战争勃发之需要。

  汪伪地方军事机构设置也很简单,因为毕竟其活动地域有限,只设有几个绥靖军司令部和绥靖主任公署。

  (邵 玲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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