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
1940年3月30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该会正式成立。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政会)是汪伪统治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负责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外交大计;财政、经济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各政务官人选等重大事项。中政会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理政务,其决议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之。
该会设主席1人,委员24-30人(1943年1月改为24-34人),常务委员6-8人。主席由汪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充任,负责召集中政会会议,指定或延聘中政会委员及常务委员,对于应由中政会议决之事项,当情况紧急来不及提交会议决定时,可作便宜处置,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但事后需于最近会议上提请追认之。委员分为当然委员、指定委员、延聘委员和列席委员(1943年3月组织第四届委员时取消列席委员)。当然委员由五院院长和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充任;指定委员由汪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充任;延聘委员由汪精卫指命所谓其他合法政党干部人员及在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充任;列席委员由除立法院以外的四院副院长充任。常务委员由中政会主席就委员中指定。以上各种委员任期均为一年,但可连任。从1940年3月至1945年3月汪伪中政会共组织6届委员,每届当然委员有5-6人,延聘委员有10 -12人,指定委员有18-23人,列席委员为2-3人。
中政会每星期开会一次(1943年1月最高国防会议成立后改为每月开会一次),遇有紧急事宜则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委员可以请假,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出席。
中政会设法制、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经济、交通、教育、社会事业九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担任有关方面的审查与设计事宜。每个专门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9-13人(其中专任委员与兼职委员各若干人),秘书1人。
中政会办事机构设有秘书厅,负责处理会务与日常事务。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专员等各若干人。秘书长承主席之命综理该厅事务,副秘书长襄理之。秘书厅内分设总务、文书2处,其职掌如下;
总务处:下设事务、会计、交际3科,掌理公用物品采购与保管,警卫及工役管理,清洁、消防等事务;预决算编制,经费收支保管,帐册登记,单据整理;来宾及新闻记者之接待,外宾事务之接洽,参观引导,会议场所之布置照料及参加人员之招待等事项。
文书处:下设议事、文牍、机要、收发4科,负责整理议案,编列议事日程,会场记录及速记,整理议决案,编制会议记录;公文撰拟、缮写校对;人事登记,任用书、证明书及出入证之制发;机要文件撰拟保管,电报收发及缮译,电费统计,重要刊物及参考材料之搜集、整理;文件收发、登记及摘由,印信典守,档案管理等事项。
1942年10月,中政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任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43年1月,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为加强战时决策,中政会设立最高国防会议,以决定关于国防之重要事项,并在中政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同时,为适应战时需要,规定中政会战时应于时局得为紧急处分,对于现行法律得停止其效力,对于法律案应于必要时省略法定程序,迳送国民政府公布,交立法院备查。
1945年3月,中政会秘书厅下增设汪精卫纪念堂管理处,负责征集、保管汪精卫遗著、遗墨、遗物等事宜。
1945年8月15日,中政会召开临时会议,宣告解散汪伪政府,决定将中政会改为南京临时政务委员会。
南京临时政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国民党政府维持汪伪统治区内各省市地方治安及民众福利,俟各项政务交替完毕后即
行解散。该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以前中政会主席任之;副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人,均以前中政会当然委员及委员充任。该委员会为执行及结束各项政务,特置1会13署,即治安委员会(由前军事委员会改设),内政署、财政署、陆军署、海军署、司法行政署、教育署、实业署、建设署、社会福利署、卫生署、宣传署、铨叙署、审计署。另外,该委员会还设秘书处,用以掌管前汪伪国民政府文官处及行政院秘书处事务。
2.汪伪最高国防会议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于1943年1月成立,是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在战时的常设机构,在中央政治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其在战时的职权及其他职权,决定重大事项,但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理政务,会议决议事项交国民政府执行之。当事机紧急不及提会决定时,该会主席得便宜处置,交国民政府执行,但需于最近会议提请追认之。
最高国防会议设主席1人,以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为主席;委员若干人,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及其一名常务委员(1944年11月改为正、副委员长)、行政院院长及其副院长(1944年11月改为五院院长)、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总参谋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和内政、外交、财政、实业、宣传等部部长任之。
最高国防会议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在中政会开会时向会议报告其议决事项。最高国防会议开会时,中央及地方军政长官有最高国防会议主席的命令得出席或列席会议。
最高国防会议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该处置秘书长1人,承主席之命综理事务;副秘书长2人,襄理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别由中政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之,同时,行政院、清乡委
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的秘书长和外交部政务次长、军事委员会总务厅长(1944年1月改为首席参谋长)均以副秘书长待遇参加工作。该处还设秘书3人,承秘书长之命、副秘书长之指导分掌处务。正、副秘书长下分设事务、文书2组。事务组掌理庶务、会计、交际事项;文书组掌理议事、文牍、机要、收发等事项。
1945年3月,秘书处改称秘书厅,其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则一仍旧贯。
(张玉岭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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