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军事委员会经理总监署是1941年11月由原军事委员会第三厅改组成立的。直隶于军事委员会,综理“全国”陆、海、空军一切经理(军费审核、军需供给、经理人员管理训练等)事
务。
该署设总监1人,综理署务并统辖所属机关、学校及监督指挥全国经理人员。设技术专员若干人,承总监及各处处长之命分任各项专门技术之设计、审查事项。
经理总监署组织审核会议,负责军务费之审核,经理总监为审核会议当然主席。关于支配军费,核定预算与核销计算,考核军需人事等重要事项应先行签奉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批准后,由
经理总监分别以咨函或指令或训令行之。
该署内设第1-5处,秘书、稽核、资源调查3室,各处、室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若干人,掌理文书审核,机要文件之撰拟、保管及交办事宜。
稽核室:设稽核主任1人,专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专司稽核一切帐目、单据、款项,实地检查、监标、验收、点放、指纹等事项。
资源调查室:设主任1人,专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办理国防资源之统计、调查、研究、编纂及其他临时交办事宜。
第一处:下设3科扮掌机关学校、各部队、海、空军及特种部队筹划预算之调查,概算书之审核、汇编整理,支付预算书之审核,填发发款凭证,办理追加预算及非常预算,分配军费等事
前审计事项。
第二处:下设3科,分掌机关学校、各部队、海、空军及特种部队之收支计算书类之审核,决算书之审核,汇编整理,核对各机关、部队人员、马匹表册,编制各种审计报告,统一部队、
机关会计等事后审计事项。
第三处:下设5科,分掌监督、指导该署所属各厂、库制造及保管;调度军需品之给与整备事项;军需工业之设计、统制、监督;营产保管、运用、整理,一般营缮之监督、指导、设计等
经理事项。
第四处:下设2科,分掌经理法规制定;经理人员登记、任免、考绩之审核;经理教育;军费综计、统计及登记、转帐;登记及汇编各部队、机关月报、年报及人员、马匹表册及统计图表
;军需动员及
后方勤务事项。
第五处:下设4科,分掌该署文书撰拟、收发;档案保管;典守印信;人事考核、登记;经费审核及编制预、决算;物品采购及保管;外事交际等事项。
1942年9月,经理总监署内部机构改设主计、军需、监查、稽核督察4处及总务、指纹2室。各室、处机构设置及职掌调整如下:
总务室:设主任1人,承总监之命掌理各该管事务。设会计主任1人掌理该署经临各费之出纳,审核及编制预决算事项。设管理主任1人,负责内务管理及物品保管、出纳、采购事项。设外
事主任1人,负责外事译述事项。设秘书、科长若干人,承主管长官之命,办理主管事务。
指纹室:设主任1人,负责指纹调查、审核事项。
稽核督察处:设稽核专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办理经理检查、会计监督事项。
该署另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若干人,承总监之命掌管经理人事、法规、教育及该署文书审核、撰拟、收发、保管,典守印信及交办事项。
主计处:下设4科,分掌原第一、二处所管事项。
军需处:下设2科,分掌原第三处所管事项。
监查处:下设2科,分掌军费综计、统计及登记、转帐;登记、汇编各机关、部队月报、年报及人员马匹、表册及调制统计图表;点放、监标、验收等事项。
1944年2月经理总监署改为经理总监部,仍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并增设副监1人,辅佐总监。设首席参事1人,参事若干人,负责经理行政,军需动员之一切计划及报告,法规、法令之编纂
、审查,经理教育之指导,军需资源调查、统计及编纂等事宜。
经理总监部内设主计、军需、监查3署及总务司。各司、署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总务司:下设3科,分掌文书撰拟、收发及保管;典守印信;该
?部经费出纳、保管及预计算编造;内务管理及物品保管、出纳及采购等事项。
主计署:下设预算、决算2处及综计室。预算处掌理筹划预、概算之调查,事前审计,办理追加预算及非常预算,军务费分配及表章等事项。决算处掌理事后审计,填发、核准凭证及登记
、编制审计报告,核对各机关、部队、学校人员与马匹表册等事项。综计室掌理填发款凭证,军费综计、登记及转帐,统计图表调制、造报,军务费概、决算之整理、汇编等事项。
军需署:下设储备、营产、工程3处。储备处掌理粮秣、被服、装具及军用器材之采办、分配、给与、整理;军需品材料、原料的统制、采购及运输;监督、指导所属厂、房制造及保管等
事项。营产处掌理营产保管、利用及生产;营具、物品之保管、整理及合作社之监督、管理;各机关、部队、学校财产之核对、调查事项。工程处掌理建筑、修缮之设计、勘查,工程执行及
材料筹办事项。
监查署:下设技术、指纹、稽核3室。技术室负责专门技术之审查、研究事项。指纹室负责指纹调查、分析及审核事项。稽核室负责点名、放饷、监标、监盘、验收及经理检查、会计监督
事项。
经理总监署(部)附属机构有:各地经理分监办事处,军用化学厂、被服厂、制呢厂、棉织厂、粮秣厂、战用粮秣制造厂,交通器材修理厂,工程处,砖瓦制造厂,各被服、粮秣、材料
仓库,经理学校,监护队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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