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参议院

          

(一)临时参议院

  临时参议院是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而设置,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构,于1912年1月28日在南京成立,4月29日迁至北京,翌年4月8日自行解散。

  依据1912年1月29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该院的职权为:议决临时法律和临时政府的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项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和外交使节等权力,有同意权。

  临时参议院迁至北京后,依据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该院的职权为:1.制定、修改、废除法律及议决一切法律案;2.议决临时政府预、决算、全国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3.议决临时政府公债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4.决定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等;5.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项;6.受理人民请愿;7.对有关法律及其他事项的意见向政府建议;8.对国务员处理事情,认为不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情况,向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9.对官吏纳贿违法,咨请临时政府查办;10.对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或国务员违法失职,提出弹劾;11.制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

  临时参议院议员或参议院议员代表共42人,代表17个省区。

  由各省区都督府派遣,每省区3人。议员任期以该院解散为限。临时参议院迁至北京后,共有议员126人。由每行省、内、外蒙古、西 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临时参议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议长主持开会及管理院务,副议长辅助院长管理事务。议长、副议长任期与议员相同,即以该院解散为限。

  临时参议院设有全院、常任、特别3种委员会。各自职权如下:

  全院委员会:由全体参议员充任,组织全院委员会。于议长、副议长外互选委员长主持。凡遇重大问题,由议长或参议员10人以上提议,经多数议决,得开全院委员会审议。

  常任委员会:分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等5部。其人数经院议确定,由参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组成各种常任委员会,再各互选委员长主持。各常任委员会分别担任有关事项的审查;若事关两部以上的,一致同意时可开联合委员会审查。

  特别委员会: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常任委员均得兼任),组织特别委员会,并互选委员会主持,担任对特别的事件审查。

  临时参议院内设秘书厅,职掌该院文牍、会计、编制各种记录并办理一切事务;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分掌该厅事务。

    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临时参议院自行解散。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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