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临时参政院
临时参政院是依据临时执政府1925年4月7日国务会议议决而设置的。其任务为辅佐临时执政,实际是临时执政府的咨询机关。4月13日、5月1日分别公布了《临时参政院条例》、《修正临时参政院条例各条》。该院于7月30日正式成立。
临时参政院的职权为议决权和建议权。
议决权是:1.促成省自治及在国宪并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省自治暂行条例;2.执行善后会议财政整理(善后)委员会及军事整理(善后)委员会议决事项 ;3.消弭及调停各省间或各省内部相互间的纷争;4.与外国宣战、媾和或与缔结的条约案;5.募集内外公债及增加租税;6.其他临时执政认为应行咨询事项(开会时,临时执政府得派代表或委员出席说明提案的理由)。
建议权是:上述1-3各项,临时参政院得向临时执政建议,由参政十分之一以上的连署提出。
该院议决案或建议案,临时执政认为可行时,分别发交各主管官署执行;其议决案,临时执政认为不可行时,得于接受后20日内交付复议,复议通过,即予执行。
临时参政院设参政178人。由下列人员组织:1.各省区军民长官各派代表1人;2.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及蒙藏、青海长官各派1人;3.边防督办、宣抚使、各总司令、中央直辖或指定的总司令、各军最高将领各派代表1人;4.内外蒙古、西藏、满籍各旗、回部及华侨由临时执政共派代表16人;5.各省省议会议长1人(各地区议会同);6.各省区法定各团体的会长互选1人;7.由临时执政派充者20-30人。该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均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开会时,议长为主席。院内置秘书厅,职掌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等事项。设秘书长1人,综理该厅事务。秘书6人,掌机要事务。下设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6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分掌各科事务。
1926年3月30日公布了《修正临时参政院条例》,规定该院职权为:1.议决临时执政府法规及其他条例;2.政治重要事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或缔结条约;3.议决财政概算并募集内外债及增加人民负担事项;4.建议、质问、纠举、受理人民请愿;5.答复临时执政咨询事项。
1926年4月20日,临时执政府结束,临时参政院亦随之结束。
(喻春生 撰)
上一篇:
(四)善后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