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民国军政府(安国军政府)

          

(三)中华民国军政府(安国军政府)

  1926年4月20日段祺瑞宣布“引退”,以胡惟德代任国务总理。由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此时南方革命运动蓬勃发展,广州国民政府已经成立,北伐战争正顺利进行。为阻止北伐军的前进,挽救北洋军阀政权失败的命运,奉系军阀张作霖1926年2月1日在天津以安国军总司令名义坐镇北方,统一指挥各军阀部队。1927年6月18日张又在北京怀仁堂就任陆海军大元帅,20日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又称安国军政府)。军政府的职权与编制如下:

  1.陆海军大元帅

  依据1927年6月19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规定军政府陆海军大元帅总揽中华民国海陆军,在军事时期代表中华民国行使最高统治权。大元帅的命令须经国务总理副署,关系各主管部务者,须有各部总长连带副署。但因国务总理由大元帅指定,则所谓副署,只是形式。又因军政府不设立法机关及代议机关,大元帅不受任何约束,不对任何机关负责,以军事首领的名义,兼有军政两权,实际是军事独裁者。

  大元帅设大元帅府为办事机关,府内设有秘书厅、军事办公处、庶务司、礼官处、侍从武官处、翊卫处等机构。

  大元帅直隶机关有平政院、审计院、蒙藏院、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司法官惩戒委员会等。

  2.国务院与行政各部

  (1)国务院

  军政府下设国务院,由国务员组成。职权是辅佐大元帅,执行政务。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军事总长、内务总长、财政总长、交通总长、教育总长、实业总长、司法总长、农工总长。国务员由大元帅任免。国务员组成国务会议,国务活动由国务会议议决进行。国务总理为国务会议主席,国务总理遇有事故不能列席时,得呈明大元帅,以其他国务员代理。国务会议议决的内容为:命令案、条约案、决算案、预算外之支出、陆海军的编制、宣战媾和、简任官的进退、各主管部争议、国务总理或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事项者。

  国务总理职权是管领国务院,管领不属于各部的行政事务,依职权发布命令。

  国务院内置参议8人,简任,承国务总理之命,审议法令。院内设秘书厅、法制局、铨叙局、统计局、印铸局。

  (2)行政各部

  军政府各部由国务员分管。设有外交、内务、军事、财政、司法、教育、交通、实业、农工等9部。各部是纯粹的行政部,缺乏独立的权限,直隶于大元帅(各部职权与编制另文)。

  各部设总长1人,其中军事总长的职权,定为承大元帅之命,掌管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辖各官署,其余各部总长除此职权外,尚有两种权限:①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的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②于主管事务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由大元帅纠正之。每部设次长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但军事部设4人,分掌参谋、陆军、海军、航空各署,财政部设3人,分掌盐务署及烟酒署事务。

  1928年6月3日北伐军逼近北京,张作霖退出北京,在沈阳附近皇姑屯被炸身亡,军政府始告复灭。

  (韩文昌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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