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审计院(处)

          

(十四)审计院(处)

  北京民国政府于1912年9月设立审计处,目的是加强对全国财政的监督。是年10月23日、11月15日先后公布了《审计处暂行章程》和《暂行审计规则》。

  该处隶属于国务总理,掌理全国会计监督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稽核支出、审计决算、检查国库、簿记、官产和国债等。.

  审计处设总办1人,监督本处人员执行一切事务。处内设第1-5股掌理有关事项:

  第一股:设秘书、议事、编纂、收发、会计、庶务6课。分掌撰拟文牍、函电及厘定各项格式,并其他不属于各股之事项。

  第二股:设2课,分掌陆军部、海军部所属收支计算的审查事项。

  第三股:设3课,分掌外交部、内务部及财政部所属收支计算的审查事项。

  第四股:设3课,分掌教育部、司法部、交通部、农林部及工商部所属收支计算的审查事项。

  第五股:设3课,分掌全国岁出、岁入和地方行政官署收支,以及国债与国有财产收支计算的审核事项。

  审计处共设办事员25人,由总办呈请国务总理派充,分掌各股事项。每股设主任1人,掌理该股事务,由总办于办事员中选定,呈请国务总理派充。此外,设庶务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掌理各有关事宜。

  1913年11月,因第五股主任调任广东审计分处处长,为节省开支,遂将该股裁撤,有关事宜由第一股办理。

  1914年初,又因第一股主任调任财政部司长,即将该股裁撤,有关事务分交其余3股办理。至此,审计处由初设5股,演变为3股。

  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后,为了进一步控制财政大权,于1914年6月16日公布了“约法会议”议决的《审计院编制法》,改审计处为审计院。同年8月10日和10月2日分别公布了《审计法》及《审计院分掌事务规程》。

  审计院直属于大总统,负责审定国家岁出、岁入的决算。其审定范围除法令规定的大总统、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外,应行审定者有: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支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与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为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

  该院设院长1人,由大总统特任,总理全院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设副院长1人,由大总统简任,佐理院长之职务。全院共设审计官15人,协审官27,由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承长官之指挥分掌审计事务。

  审计院内设第1-3厅、书记室、外债室、审查决算委员会。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第一厅:审查财政部、外交部、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

  第二厅;审查陆军部、海军部、交通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

  第三厅:审查内务部、司法部、农商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

  各厅均以审计官3人以上,协审官4人以上组成。设厅长1人,由大总统于审计官中简任。各厅均分4股办事,每股设主任1人,主任的指派和事务的分配,统由院长决定。

  书记室:分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4科,掌理各有关事宜。设书记官长1人,由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承院长或副院长之命综理本室一切事务,指挥监督各职员。各科置主任科员1人,承长官之命主管该科事务。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任各科事务。此外,书记室的办事人员除书记官外,可设核算官掌办核算事务。

  外债室:设华、洋室长各1人,掌稽核外债事务。华室长以审计官充之、洋室长得延聘外国人员充之。外债室得置佐理员,以核算官或译员充之。

  审查决算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书,暨审计成绩报告书。院长、副院长为委员会正、副会长,总理会务。另由院长或副院长指定审计官、协审官若干人为委员兼任会务。委员会置佐理员若干人,以核算官充之。

  该院1924年12月改隶执政,1927年6月又隶于大元帅。

  审计院于1928年6月撤销。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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