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肃政厅

          

(十三)肃政厅

  肃政厅于1914年4月成立,8月10日、8月14日、9月19日分别公布了《肃政厅处务规则》、《肃政厅书记处办事细则》、《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规定该厅直隶平政院,并独立行使其职权。其任务是对人民未陈诉的事件得依行政诉讼条例的规定,对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官吏的违法、行贿受贿、滥用威权、玩视民瘼的事件得依纠弹条例,提起行政诉讼。

  肃政厅设都肃政史1人,指挥监督该厅各项事务。肃政史16人,依行政诉讼条例及纠弹条例对于案件进行查办、审查、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及调查证据工作。

  该厅设肃政史总会议,由都肃政史及肃政史组织。总会议议决事项,除法令特别规定外,都肃政史经肃政史4人以上同意定之。

  肃政厅置书记处,设书记官4人。下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4科,各科由书记官掌理。其职掌如下:

  记录科:职掌对于查办或审查案件该案中的当事人或证人进行必要询问,并发放通知书。查办、审查、纠弹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拟缮该案文件及诉讼的记录。保管查办、审查及行政诉讼未完毕各案卷。编制总会议议决录及关于开会事项。缮校该科文卷。

  文牍科:职掌典守印信;撰拟文书;汇造月报。

  会计科:职掌收支;保管该厅款项;编拟该科文书;登录簿记;造报该厅预、决算。

  庶务科 : 职掌编拟该科文书;该厅修缮设备及卫生事项;管理警卫夫役;购置及保存物品等其他庶务。

  1916年6月,大总统申令裁撤肃政厅,其业务归并平政院。

  (喻春生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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