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平政院
平政院于1914年4月成立。3月31日、8月10日、11月24日分别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处务规程》、《平政院书记处办事细则》。
该院直隶大总统,为北京政府最高监察机关。其任务是察理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具体是:审判被弹劾或被控告的官吏,职权是:
1.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的;2.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诉讼法的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的审理权。此外,还有对官吏纠弹的审理权(该项权限实由平政院设置的肃政厅办理,1916年6月29日,肃政厅被裁撒,其职权归并平政院)。
平政院置院长1人,评事15人,并设有总会议,由院长、评事组织、议决事项,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由院长决定。总会义开会,院长为议长。
平政院设书记处,置书记官若干。下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4科,各科设主任书记官1人。其职掌如下。
记录科:职掌会议记录;编辑各案报告;保存诉讼档案;编制统计。
文牍科:职掌拟稿及保管各项文件 ; 宣达命令,典守印信;记录职员的进退。
会计科:职掌收支经费;登录簿册;编制预、决算。
庶务科;职掌购置及保存物品 ; 修缮房屋;管理丁役;警卫及不属他科事务。
平政院为执行审理权,下设3庭办理。每庭以该院评事1人为庭长,评事2人、书记官3人,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并指挥监督行政事务。
为惩戒处分平政院评事(肃政厅肃政史),由该院设惩戒委员会执行。该会设会长1人,委员8人,大总统选任平政院院长或大理院院长为会长。该院于1924年6月改隶临时执政,1927年6月又隶于大元帅. 平政院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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