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蒙藏院(局、处)

          

(十一)蒙藏院(局、处)

  北京政府掌管蒙藏事务的机构,开始是1912年4月23日于内务部下设立的蒙藏事务处。该处设总办、帮办各1人,主持处务。是年5月,经参议院会议议决,改蒙藏事务处为蒙藏事务局,并于7月24日公布《蒙藏事务局官制》。规定该局直属于国务总理,设总裁、副总裁各1人,主持局务。设参事2人,掌拟订法律命令案事务。秘书2人,掌理机要事务。佥事8人,分掌局务。主事12人,辅助佥事分掌局务及翻译事务。执事官4人,掌接待及传译语言事务。另得商承国务总理,酌设名誉顾问。

      该局内置总务处和民治、边卫、劝业、封赉、宗教5科。在总务处内分设机要、文牍、会计、庶务4课和承值所。另外,附设蒙藏研究会,掌办研究和调查有关蒙藏一切事宜。

  嗣后,因蒙藏多故,事务繁重。1912年12月蒙藏事务局呈请修改官制,改定名称。拟将“事务”二字取消,改称“蒙藏局”,意在恢复管理蒙藏回边疆政务权限,但仅在局稿印有“蒙藏局”字样,而局印仍沿用“蒙藏事务局”原颁印信。

  1914年5月4日蒙藏事务局奉令改为蒙藏事务院。5月17日公布了《蒙藏院官制》,规定蒙藏院直隶于大总统,仍设总裁、副总裁各1人。院内分置2厅、2司。

  依照1914年6月5日公布的《蒙藏院办事规程》的规定,各厅、司职掌如下:

  总务厅:掌理该院法制撰拟审订事项;关于该院传达命令及审核稿件事项;颁发各项委任状事项 ; 该院重要事项及不属各司科的事项。

  秘书厅:掌理撰拟机密文书函电,翻译收发明密文件及典守监视印信等事项。

  第一司:设民治、劝业、边卫3科分掌编户审丁及选举事项;赋税、仓储、币制及旌表、赈济事项;蒙藏等处诉讼、刑罚、监狱事项;警务、教育、疆理、营缮;田产垦务、林牧畜渔业事项;工业、商务、矿产等实业事项;边卡、驿站事项;外人游历及护照事项;制兵戍防等一切军政事项。   

       第二司:设封叙、宗教、典礼3科分掌封爵加衔;俸禄廪给;蒙藏人员升降及王公等谱系事项;京内外寺庙喇嘛、扎付、度牒、印信、册籍及封叙事项;呼毕勒罕转世掣瓶事项;关于宗教的教育及一切宗教事项;有关王公、喇嘛等一切礼节事项。

  总务厅,设参事2人、编纂4人,分设编纂、统计、文牍、会计、出纳、庶务6科。秘书厅,设秘书2人,分设机要、翻译、承值3科。第一、二司,均设司长1人,佥事6人,主事12人。

  1918年5月,蒙藏院内部组织进行了调整,改置2室1厅2司。其情况如下:

  参事室:掌理拟定法制及该院兴革事项。

  秘书室:掌理撰拟翻译机密文书、函电事项;翻译和收发明密电报事项;典守监视印信事项;编查职员履历及记录进退事项;发给各项荐委任状事项;撰拟院令及一切文书事项。

  总务厅:掌理重要案件、会议事项;传达命令及院令事项;登录公报及其他不属各司科事项。厅内设编纂、统计、翻译、会计、出纳、庶务、承值7科分掌有关事项。

  第一、第二两司仍各设3科分掌事务,职掌照旧。

  1920年2月26日修正《蒙藏院官制》,仅增设副总裁1人,其机构及职掌无变化。

  1924年11月,该院改隶临时执政。1927年6月,又隶于大元帅。

  1928年6月蒙藏院取消。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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