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国史馆(国史编纂处)
国史馆于1912年10月成立。是年10月28日公布了《国史馆官制》,规定国史馆直隶于大总统,掌管纂辑民国史、历代通史,并储藏有关历史的一切材料。
该馆设馆长1人,掌理全馆事务。秘书1人,掌理文书事务。纂修4人,协修8人,分任编辑事务。主事2人,掌理会计及庶务。
1917年4月,国务院因该院“成绩未彰,近更主持无人,形同虚设”而停办,由教育部接收并由该部设立国史编纂处,附属于北京大学文科中国史学门。
依据《北京大学附设国史编纂处简章》规定,该处设处长1人,总理该处事务,并由北京大学校长兼任。该处下设纂辑、征集2股。纂辑股纂辑民国史及历代通史;征集股征集关于历史的一切材料。每股设主任1人。纂辑股主任协助处长规定纂辑条例及鉴定史稿,由北京大学文科学长兼任。纂辑员若干,由中国史学门教员兼任。征集股主任商承处长规定征集条例,并督率该股事务员办理征集事务。书记若干,分任两股缮写事务。
1919年8月,国务院因国史编纂处附设于北京大学“不足以昭郑重”,遂将该处改隶国务院,并公布《国史编纂处简章》。
该处仍设处长1人,由国务总理就国务院简任职遴派兼任;总编纂1人,由国务总理聘派,掌理规定编辑条例及鉴定史稿;主任编纂4人、编辑若干,分任纂辑、编译事项;主任事务员3人、事务员若干,分掌该处文牍、庶务、会计事项;缮校员若干,分掌缮写、校对事项。
1927年9月,国务院将国史编纂处改称国史馆,并公布《国史馆官制》。该馆增设监修1人,由国务总理兼领;馆长1人,由监修呈请大元帅聘任;总纂1人,掌鉴定史稿事项;纂修12人、协修24人,掌编纂史稿事项。馆内置典籍厅,设厅长1人,掌保管史稿及其他一切事务;典籍4人,分掌储藏史料及典守文籍;主事3人,掌文牍、庶务及会计事务。为收集历史材料,该馆酌设采访员若干人。国史馆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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