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临时法制院

          

(十九)临时法制院

  临时执政府于1924年12月撤销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临时法制院,目的是“筹备、建设、厘订一切制度”。同年12月4日、27日分别公布了《临时法制院官制》、《临时法制院办事细则》,规定临时法制院直隶于临时执政,其任务是:拟定临时政府应发布有法规性质的命令;审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拟有法规性质的命令;调查条议关于宪政的一切制度及临时执政特交审议事项;收受审定一切关于法制的条陈;保存临时执政所发布有法规性质的命令正本。

  该院对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拟订有关法规性质的命令审定后,呈送临时执政公布;对调查条议审定事项,则分别呈请临时执政施行或咨送到善后会议或国民会议及其他会议办理。

  临时法制院设院长1人,管理该院事务,监督所属职员。该院置评议4人、参事16人,掌办撰拟、调查、审定事项。又设编译8人,佥事16人,主事20人。院内设第1-4处、事务厅及编辑、翻译2股。其职掌与编制情况如下:

  第一处:掌办撰定或审定公文程式、官制官规、各种公共团体组织法规。

  第二处:掌办撰定或审定关于军政、外交法规。

  第三处:掌办撰定或审定关于财政、农工商矿各政及交通各政的法规。

  第四处:掌办撰定或审定关于内政、法政、教政及其他的法规。

  各处设主任1人,由院长从评议、参事中指定,又置佥事、主事若干人。

  事务厅:该厅分科办事,下设5科:

  文书科:掌理撰拟对外往来文牍;办理会议记录;宣达院令;典守印信;收发文件,记录职员履历进退及其考成。

  调查科:调查与法制有关的本国史实习惯及其他状况;调查外国法制及与法制有关的各种状况;调查院长指定的事项;调查评议、参事嘱托的事项。

  会计科:掌办收支款项;登录会计簿册;编制预算决算及其他表册;保管现款及各种票据。

  庶务科:掌理购办物品;修缮房屋;管理夫役。

  保管科:掌理编辑案卷、保管案卷及会计记录;保管法令正本;搜集现行的条约法规;整理保管书籍杂志及报纸;管理书籍杂志报纸的调阅及交还;调查中外新出版的图书目录;保管物品。

  事务厅设厅长1人,“承院长之命掌理一切庶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各科设科长1人,由佥事充任,科员若干人,从佥事或主事及考试分发人员中派定。

  编辑股:掌理编辑本国法制及关于法制的一切资料。

  翻译股:掌理翻译本国法制及关于法制的一切资料。

  各股设主任1人,由院长从编译中派充。

  1925年12月,临时政府恢复国务院,次年1月2日临时法制院撤销。21日恢复国务院法制局并启用印信。

  (韩文昌  撰)

  

  

 

上一篇: (十八)国史馆(国史编纂处)

下一篇: (二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