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
北京政府为惩戒全国文官,于1913年1月特设文官惩戒委员会。1913年1月及1914年1月分别公布了《文官惩戒法草案》、《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及《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规定文官惩戒委员会直隶于大总统,共分两种: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议决高等官的惩戒;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议决普通官的惩戒。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对于中央简任官和荐任官及地方简任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执行惩戒:1.违背职守义务;2.玷污官吏身份;3.丧失官吏信用。同一事件,同时属于刑事法庭,刑事审判在先;刑事判决终了,仍得实施惩戒。文官处分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四种。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大总统于大理院院长、平政院院长中遴派1人担任。委员10人,由国务总理在大总统顾问、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及其他三等、四等高等文职各官中开列呈请大总统选派组成。委员长、委员任期各3年。该委员会开会议决执行惩戒文官,非合委员长、委员4人到场不得开议;但委员长认为重要事件时,非委员6人到场不得开议。
该委员会设事务长1人,由委员长在四等、五等高等文职各官中遴员,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委派,掌理预备委员会的议事及一切庶务事项。事务员4-6人,由委员长委派,分掌该会庶务事项。该会为缮写文件,得酌用雇员。.
1918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了《文官惩戒条例》。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对于特任官的行为,亦可予以惩戒。同时,文官惩戒分增加了“记过”一项。该会内部机构均无变动。
该委员会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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