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二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为惩戒全国司法官,北京民国政府于1915年10月特设司法官惩戒委员会。10月25日及11月7日分别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及《司法官惩戒法第三章惩戒委员会施行令》,规定司法官惩戒委员会直隶于大总统,对于司法官(即大理院推事,高等审判厅以下审判厅厅长、推事,总检察厅以下的检察长、检察官等)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的,依法执行惩戒:1.违背或废驰职务;2.有失官职上的威严或信用。如同一事件,同时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在先。诉讼宣告无罪或驳回免诉的,仍得实施惩戒程序。司法官惩戒处分分为夺官、褫职、降官、停职、调职、减俸、诫饬等七种。
    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大总统于大理院院长或平政院院长选任。委员9人,由大总统于平政院评事、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长及检察官中选任。任期均为三年。委员每年改选三分之一(第一、二任抽签决定)。委员会设惩戒会议,议决执行惩戒司法官。该会议非有委员长及委员共7人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得议决。
    委员会设事务处,由事务员4-6人组织,并由委员长指定其中1人为事务员长,掌理该委员会惩戒会议的准备,办理文牍、会计及庶务事务。事务员辅助事务员长分掌一切事务。为缮写文件并酌用雇员。
    司法官惩戒委员会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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