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

          

(一)国务院

  国务院于1912年4月21日正式成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国务院官制》的规定,民国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以国务院和各部作为行政中枢。国务院由国务员(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并副署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国务员由临时大总统任命,并须得参议院同意。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国务院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员首领,保持行政之统一”。国务总理对各部总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碍行政统一时,得中止之,再取决于国务会议;也可依其职权得发院令,对地方长官得发训令及指令。

  此外,依据1913年10月14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副总统同时缺位时;或者大总统任期结束,新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尚未就职,副总统不能代理时,均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国务院于1923年6月13日至翌年1月12日,1924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1926年5月13日至翌年6月18日,三次分别摄行了大总统职务。

  在北京政府统治17年时期,由于军阀混战频繁,政局不断变化,人事频繁变动,国务总理共换了32届。

  北京政府一切国务活动须经国务会议。国务会议又称国务院会议。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国务总理为该会议议长。国务会议讨论议决事项为:法令及教令;预、决算;预算外的支出;军队的编制;条约;宣战、媾和;简任官的进退;各部权限的争议;依法令须经国务会议事项;参议院咨送的人民请愿;国务总理或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事项。该会议的准备、记录等由国务院秘书厅具体办理。

  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将政府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同时废止国务院。于大总统府内设政事堂(亦称政事堂公所),将国务总理改称国务卿,使政事堂实际成为总统府内的办事机构(政事堂组织机构另加介绍),中央各部直隶于大总统。

  1916年4月21日,公布了《政府组织令》,宣布恢复政府责任内阁制。政府以国务员组织,国务卿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国务员辅弼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卿受大总统的委任,总理国务。国务由国务会议议决,国务会议由国务员组成,国务卿为议长。该会议议决事项同民国元年国务院国务会议议决事项相同。 

  同年5月8日,大总统申令将政事堂改称国务院。6月29日,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各部亦相继恢复民国元年官制。同时,取消国务卿,恢复并任命了国务总理。国务院的权限大为增加:

  1.申令、告令、策令等属大总统职权,应由国务院办发;2.法律、预算案、制定教令案、缔结条约案、宣告戒严、陆海军编制、大赦等属大总统职权,应由国务院及该管部具案提交国务会议议决施行;3。选派大使、公使、任免京内外特任各官等属大总统职权,须由国务院及该管部署商定请示办理;4.特赦、复权、减刑及赏勋、抚恤等属大总统职权,须经国务院及该管部署核议施行。国务总理的职权为:1.选定国务员内阁阁员;2.主持施政大计及统一行政步骤,有时可交国务会议议决施行。各部依法令执行各部该管事项。

  1924年11月24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宣布国家行政由临时执政管理。临时执政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兼行政首长,不设国务院或其替代机关,行政各部亦直隶于临时执政。

  1925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复设国务院,并任命了国务总理。国务院所属均予以恢复,行政各部重归国务院。

  1927年6月18日,公布了《军政府组织令》,宣布政府仍为责任内阁制。国务院由国务员组成,辅佐大元帅政务。7月12日公布的《国务院官制》规定,国务仍由国务会议议决,该会议由国务员组成,国务总理为主席。国务会议的准备、记录等仍由国务院秘书厅具体办理。

  国务院由内部机构、直属机关和所属各部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内部机构

  国务院的内部机构最早为承宣厅,后改称秘书厅。1912年7月19日公布了《国务院秘书厅官制》,规定该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有事故时,得由首席秘书代替;秘书、佥事、主事各6人,分任宣达法令、撰拟及保管机要文书,典守印信,撰拟文书,编纂国务会议记录,保管文书和图籍,翻译文电,核对文稿,收发文书,经管会计,整理庶务。

  秘书厅下设3课,各课设秘书、佥事、主事各2人,分掌事务。第一课职掌机要、文书、编纂记录;第二课职掌中央及地方各官署文件及统计事务;第三课职掌会计、庶务、交际事务。每课下设第1-3股。该厅还设有编档处。

  1913年12月和翌年1月,国务院秘书厅内部机构有所变动。

  该厅仍设秘书长1人,取消首席秘书;秘书仍为6人;佥事、主事分别增加到12和24人。厅下设8课,职掌如下:

  总务课:职掌机要文书,安排及记录国务会议,典守印信,公布法令,长官临时委任的及不属他科事务。

  内政课(附司法、教育、农商、交通):职掌内政、司法、教育、农商及交通事项。

  外交课:职掌外交事项。

  财政课:职掌财政事项。

  边务课;职掌边务事项。

  军政课:职掌军政事项。

  编纂课:职掌编纂统计年鉴;厘定统计表式;不属各部的统计编制;编校政要;管理图书。

  庶务课(附会计处);职掌官产、官物、购置及工程事项;接待枣项;编制预、决算及概算;出入簿记该院所管经费;该院官俸、薪津及工程事项。

  1914年5月,国务院被政事掌所替代,秘书厅亦随之撤销。

  1916年5月,大总统申令恢复国务院,同时公布了《修正政府直属官制》和《国务院秘书厅官制》,国务院内部机构仍为秘书厅。厅下仍设秘书长1人,秘书6人,佥事20人,主事若干,分任职掌同前。

  1923年,国务院增设参议厅,设参议8-11人。秘书厅下设5科和收发、办理会议、电务、缮校、编译5处,各科、处各设主任1人,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处事务。还增设有院部处事务委员会,由国务院秘书长兼任该委员会委员长。

  1924年11月,政府行政由临时执政府掌管,国务院被取消,其秘书厅同时取消。

  1925年12月,复设国务院,其秘书厅亦同时恢复。1926年3月26日公布了《国务院秘书厅办事细则》,规定该厅仍设秘书长1人,下设5科。其职掌如下:

  第一科:职掌发布命令和公报1人事管理;典守印信。

  第二科:职掌撰拟文书。

  第三科:职掌编辑、谒见、档案。

  第四科:职掌庶务。

  第五科;职掌会计。

  该厅还设有会议、电务两处。各科、处均设主任1人,秘书、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处事务。

  1927年7月10日,公布了《国务院秘书厅编制案》。该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10人、佥事24人、主事72人,分掌宣达法令,国务会议,撰拟及保管文书,编纂及记录文卷。下设4科4处办理该厅事务。其具体职掌如下:

  第一科:职掌颁布法令;典守印信;人员进退及登记、缮校文件。

  第二科:职掌撰拟命令及各项文电;编辑档案。

  第三科:职掌保管及购置各项物品;交际及宴会;管理差役及一切庶务事项。

  第四科:职掌出纳;保管款项;编造预、决算及概算。

  会计处:职掌准备、记录国务会议议案;编档、保存国务会议议案。

  编译处:职掌检译中外政闻报章,编译文书,接待中外新闻记者,保管图书。

  电务处:职掌收发电报及摘由列号,编制及保管密码电本。

  收发处:职掌收发文件。

  2.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

  (1)法制局。

  (2)铨叙局。

  (3)印铸局。

  (4)临时稽勋局:1914年1月裁撤。

  (5)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称蒙藏院,直属总统府。

  (6)审计处:1914年6月改为审计院,划归总统府。

  (7)法典编纂会:1914年2月改设法律编查会,划归司法部。

  (8)全国水利局:1913年12月设立。

  (9)临时国际政务评议会:1917年3月设立,8月改称战时国际事务委员会。

  (10)天津办事处:1917年7月张勋在京复辟,国务院在天津设立。

  (11)国防委员会:1917年8月设立。

  (12)侨工事务局;1917年9月设立,1922年1月改设侨务局。

  (13)战后经济调查会:1918年1月设立。

  (14)币制局:1918年8月设立,1923年12月裁撤。

  (15)国史编纂处:1919年8月由教育部改隶国务院,1927年9月改称国史馆。

  (16)经济调查局:1920年2月设立。

  (17)修订礼制处:1920年4月设立,1927年9月改设礼制馆。

  (18)法权讨论委员会:1920年11月设立。

  (19)筹办统一善后会议事务处:1920年11月设立。

  (20)航空署:1921年1月设立。

  (21)减政委员会:1921年4月设立。

  (22)全国财政讨论委员会:1922年6月设立。

  (23)政治讨论委员会:1922年10月设立。

  (24)全国烟酒事务署:1922年10月设立。

  (25)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1919年1月设立,同年9月改称管理特种财产事务局。

  (26)宪政实施筹备处;1924年2月设立。

  (27)欠薪清理处:1924年4月设立。

  (28)清室善后委员会:1924年11月设立。

  (29)中央观象台:1927年10月由教育部改隶国务院。

  3.各部

  国务院成立之初,各部为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等10部。

  1913年12月22日公布了《修正各部官制通则》,将农林、工商两部合并而成农商部。

  1914年5月,所属各部直隶于大总统。

  1916年6月,所属各部陆续恢复民国元年官制,复归国务院。

  1924年11月,所属各部直隶于临时执政府,1925年12月,重归国务院。

  1927年7r月12日公布了《国务院官制》,所属各部为外交、军事、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农工、交通等9部。

  1928年6月,国务院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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