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制局
北京政府于1912年4月27日成立法制局,7月19日公布了
《法制局官制》,规定法制局直隶于国务总理,其任务是:承国务总理之命拟订法律命令;对于法律命令提出制定、废止或修改;审定各部拟订之法律命令等。
该局设局长1人,总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帮办1人,辅佐局长。参事8人,掌理拟订及审议法律命令案事项,局长有事故时,得令首席参事代理其职务。秘书1人,掌理机要事务。佥事2人,掌文书、会计及庶务。编译员4人,掌理编译事务。主事4人,辅助佥事分理事务。该局还因事务的必要,聘任调查员若干人。
1914年2月2日公布了《修正法制局官制》,规定该局职掌增加两项,一为保存法律命令的正本,一为撰定及审定礼制。同时,参事增为12人,佥事增到4人,编译员增到6人,主事增到6人。
1914年5月,袁世凯准备称帝,将国务院改为政事堂,法制局亦改隶政事堂。7月17日公布了《大总统府政事堂法制局官制》。该局仍设局长1人,承国务卿之命管理本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主事增到10人,任务是分理缮校及其他庶务。
1916年5月8日袁世凯称帝失败后,恢复国务院,同月17日公布《修正政府直属官制》,法制局又改隶国务院。该局佥事增到6人,编译减为5人,增设办事员8人。
1920年,该局职员有增减,参事为11人,佥事9人,主事1人,办事员15人。
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成立临时执政府,不设国务院,裁撤法制局,另成立临时法制院。
1925年12月25日执政府恢复国务院,1926年1月12日裁撤临时法制院,1月21日恢复法制局,仍隶属于国务院,职权未变,人员有增减。参事增为12人,佥事为36人,调查员8人;办事员减为5人。
1927年7月12日北京军政府公布《国务院法制局官制》,该局仍隶属国务院,职权未变,人员减少,参事减为8人,佥事为6人,主事8人。
法制局于1928年6月撤销。
(韩文昌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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