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管理特种财产事务局)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政府对德、奥宣战。大战结束后,为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于1919年1月25日公布《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规定凡敌国人民存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由该管地方官厅接收管理。同日又公布《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条例》,特设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遵照《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之规定,办理关于敌国人民财产事宜。
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设局长1人,由大总统简派;评议若干员,协议关于敌国人民财产处理事宜。评议由国务总理遴员呈请大总统简派;委员若干员,承局长之命分任总务及执行各事务。委员由国务总理就外交、内务、财政、司法、农商各部及警察厅职员中选派。此外,局长可据工作的需要委派专任委员。
该局置总务、执行两处分掌事务。另外,国务总理对于有敌国人民财产的各省,得设分局,掌理各该省区有关敌国人民财产事务。
1919年9月26日,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改名为管理特种财产事务局,继续办理德、奥等国人民财产事宜。
(王俊明 撰)
上一篇:
(十四)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
下一篇:
五、各部(院)及直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