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为办理遣送德、奥等国人民回国事宜,于1919年1月在上海地方设立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专办有关遣送敌国人民回国事宜。
据1919年1月25日公布的《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条例》的规定: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置督办1人,以上海护军使兼任,督理局务。会办由大总统简派1人,襄理局务,并以下列各员兼任会办:1.特派江苏交涉员;2.沪海道尹;3.上海警察厅长;4 . 沪宁兼沪杭铁路局长;5.津浦铁路局长。该局得由督办委派专任委员,但至多不超过10人。兼任委员无定额,由督办就下列各职员遴派兼充:1.护军使公署职员;2 . 特派江苏交涉使公署职员;3.沪海道尹公署职员;4.上海警察厅职员;5.沪宁铁路局及沪杭甬铁路局职员;6 . 上海县知事及上海县公署职员。
1919年9月27日废止《遣送敌国人民事务局条例》,该局撤销。
(王俊明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