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

          
(一)外交部

  北京政府于1912年4月21日成立外交部。是年10月8日和11月27日,分别公布《外交部官制》、《外交部各厅、司分科职掌》。

  外交部掌管国际交涉、居留外人和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领事馆。该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参事5人。部内设1厅4司。即:总务厅、交际司、外政司、通商司、庶政司。各厅、司的职掌与编制如下:

  总务厅:设厅长1人,秘书5人,佥事、主事若干人。下设机要(电报处)、文书(收掌处、图书库、印刷所、阅报室)、统计(档案房)、会计、庶务5科。分掌机要电本;收藏条约和国际互换文件;调查、编纂交涉专案;翻译文书;典守印信;编制统计、报告;登记职员进退;纂辑、保存、收发各项公文函件;办理该部预、决算并稽核会计;管理该部官产、官物及其他不属各司事务。

  交际司:下设国书、礼仪、接待、勋章4科。分掌国书、国际礼仪;接待外宾;核准本国官民收受外国勋章和驻在本国的各国外交官、领事官、侨民等叙勋事务。

  外政司:下设国界(绘图处)、词讼、条约、禁令4科。分掌地土国界交涉;禁令裁判、诉讼交犯;公约、保和会、红十字会;外国人保护、赏恤;本国人出籍和外国人入籍等事务。

  通商司:下设商约、保惠、实业、榷算、商务5科。分掌开埠、设领事、通商、行船、保护在外侨民工商;路、矿、邮、电交涉;关税、外债交涉;延聘外人及其他商务交涉专案等事务。

  庶政司:下设教务、护照、出纳、法律4科。分掌外人传教交涉;游历、游学;各使署、领署、专使和各种公会经费;在外的本国人关于民、刑事法律问题;各国公会、赛会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各司设司长1人,佥事、主事若干人,分掌各科事务。

  1913年12月公布《修正外交部官制》。规定该部所属内部机构的设置有所变动。总务厅改设文书、统计、会计、庶务、出纳5科及电报处、图书处、档案库,职掌未变;原外政司改为政务司,职掌增加了政治交涉事项。原庶政司裁撤,职权归并通商司,交际司无变化。此时,外交部内部机构设有总务厅和交际、政务、通商3司。

  1914年5月公布《外交部官制》,规定该部直隶于大总统。但内部机构与职掌无变动。

  1916年6月29日,北京政府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外交部于1921年4月22日下令恢复1912年官制,仍设总务厅、交际、政务、通商3司。

  1921年5月7日,外交部增设条约司。该司下设4科。分掌国际联合会盟约、保和会、红十字会;订立及修改各种条约;解释、收藏及编译各种条约、各国法律书籍及交涉专书;编纂条约、统计报告及调查外交事件。

  是年5月26日,外交部公布《修正本部总务厅及各司分科职掌》。总务厅下设典职、文书(收掌处、学务处、图书处、阅报室)、统计、会计、庶务(印刷所)、出纳(电报处)5科。交际司下设4科,政务、通商2司下各设6科。

  1926年11月,外交部增设编纂处。该处下设历史、成案2股,分掌编纂外交历史、外交成案事项及总务、调查、档案3课。

  1927年7月12日和8月2日分别公布了《外交部官制》、《外交部厅司局分掌职务规则》。规定该部直隶于大元帅,内部机构亦有所调整。设总务厅、政务、通商、条约3司。交际司撤销,业务归并总务厅。新增情报局。各厅、司编制与职掌如下:

  总务厅下设文书、出纳、交际、学务、庶务5科。该厅设厅长、帮办各1人,科长5人,秘书8人,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事务。

  政务、通商2司下各设4科;条约司下设2科。各司设司长、帮办各1人,每科设科长1人,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事务。

  情报局下设4科,分掌调查、研究外交机密,编译、摘要中、外报纸所载社论及有关文件,宣布电报、文件及该部总长特交事项。该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长4人,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事务。

  外交部于1928年6月结束。

  外交部直属机构有条约研究会、外交委员会、太平洋会议筹备处(1922年2月17日改为太平洋会议善后会),外交、财政、农商三部合组商约研究会;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外交部俄事委员会;关税特别会议筹备处;筹备中俄交涉事宜公署;中俄会议办事处;测勘中俄边界事宜公署;中俄会议委员会以及各驻外使馆、领事馆、各省交涉署和交涉分署等。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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