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借口对德宣战,攻占德国所租借的青岛和胶济铁路沿线。战后巴黎和会期间,中国要求收回原德国在山东的各种特殊权利,但英、法等列强在对德和约中擅自订立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中国遂拒签对德和约。太平洋会议期间,在美、英等国的合谋下,于1922年2月4日签订《中日间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二十八条,决定以赎回方式,接收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之权益。
1922年3月3日,北京政府特派王正廷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并设置公署,内设总务、行政、路务、实业4处,分掌一切善后工作。
依据1922年8月25日公布的《修正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编制》的规定,鲁案善后事宜督办于所驻扎地设立办事公署,管理鲁案一切善后事宜。公署设理事会,理事由专任筹备太平洋会议事宜的政府长官1人,派往参加太平洋会议的政府代表和国民代表各3人,以及公署督办、会办共9人组成,并互选理事长1人。公署的方针及重要问题皆由理事会决定。公署设参议4-8人,辅佐督办、会办审议鲁案善后各事项。还设秘书长1人和秘书4人,掌管机要事务。署内设1厅3处,即:秘书厅、行政、路务、实业3处。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秘书厅:掌:文电的拟撰、收发及保管;印信的使用及典守;登记员司进退及考核;编制统计报告及特定编译事项;各种章程、条例的拟定;会议的记录及保管;收支及预决算事项;庶务及不属于他处的事项。
行政处:掌:胶澳地域行政权的接收执行及市政的筹备与监督;司法权的接收事项;国有省有市有各种公产事项;开埠、海关及海上各种事项;各种事业的登记及特许;外侨保护及既得权事项。
路务处:掌 : 铁路条文的拟定;筹款赎路;国库券事项;铁路警察事项;铁路财产事项;铁路延长线及联络线事项。
实业处:掌:矿产事项;盐场事项;海底电线事项;无线电台事项;电话及邮政事项;其他实业的管理及监督事项。
各处置主任、副主任、办事员及技术员,分掌各该处事务。
鲁案善后事宜公署于1923年10月4日撤销。
(王俊明 撰)
上一篇:
(一)外交部
下一篇:
(三)中俄会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