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内务部
北京政府内务部于1912年3月成立,1914年改为直隶于大总统。职掌地方行政、选举、赈恤、救济、慈善、感化、人户、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及卫生等事务。1924年11月段祺瑞成立临时执政府,该部隶于临时执政;1927年6月张作霖成立军政府,该部又隶于大元帅。
1912年8月9日颁布了《内务部官制》,规定该部设总长1人,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官署及地方长官,次长2人(后改设1人)辅佐总长。设技正4人,技士10人,掌理技术事务。
该部内设总务厅及民治、职方、警政、土木、卫生、礼俗6司。各司职掌及编制如下:
总务厅:下设文书、会计、统计、庶务4科,分掌官产官物保管,经费及各项收入预决算和会计事项;稽核直辖各官署会计事项;撰辑、保存及收发文件;编制统计、报告;记录职员进退,典守印信,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民治司:下设5科,分掌地方行政及经济,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团体行政与经济,选举、慈善、救济、国籍、户籍、人民移植、征兵、征发等事项。
职方司:下设4科,分掌行政区划,官地收放,民地调查,土地图志等事项。
警政司:下设4科,分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著作出版等事项。
土木司:下设4科,分掌土木工程管理、经费及补助地方工程经费之调查,道路、桥梁修缮及调查,河堤、海港及其他水道工程,土地收用等事项。
卫生司:下设4科,分掌传染病、地方病预防、种痘及其他公共卫生,车船检疫,医师、药剂师业务监查,药品及卖药营业检查,卫生会、地方卫生组合及病院等事项。
礼俗司:下设4科,分掌礼制,祀典行政、祠庙、宗教、古物保存、褒扬节义及其他整饬风俗事项。
该部还设有参事厅、秘书处。总务厅设厅长1人,各司设司长1人,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各科设科长1人及科员若干人,分别由佥事、主事担任。
1913年12月23日公布了《修正内务部官制》,撤销礼俗、卫生、土木3司,其职掌分别划归民治、警政、职方3司,并增设考绩司。此时内务部设有总务厅和民治、警政、职方、考绩4司,调整后各司职掌及编制变化情况如下:
总务厅:内部编制与职掌未变。
民治司:下设5科,除原有职掌外,增加礼制、宗教及褒扬节义,整饬风化,保存古物等事项。
警政司:下设6科,除原有职掌外,增加卫生行政事项。
职方司:下设5科,除原有职掌外,增加河防、水利、道路、桥梁等事项。
考绩司:下设4科,分掌地方行政官任用、叙等、进级、褒扬、恤赏、惩戒及土司承袭等事项。
同时,明确规定该部参事定额4人,佥事定额44人,主事定额70人。
1914年7月11日和29日分别颁布《修正内务部官制》和《内务部厅司分科章程》,规定内务总长对于各省巡按使及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监督、指示之责,就主管事务对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大总统核夺。部内机构增设典礼司。
此时该部设有总务厅和民治、警政、职方、典礼、考绩5司。各厅司编制及职掌变化如下:
总务厅、警政司、职方司职掌与编制未变。
民治司除划归典礼司的职掌外,其余职掌未变。
典礼司下设3科,分掌礼制、乐制、祀典行政,祠庙、祭品、乐舞演习等事项。
考绩司4科改为3科,分掌巡按使及各地最高行政长官所辖地方官吏的提付惩戒、奖恤,各县知事叙等、进级,各地方行政公署之椽属、叙等、注册及土司承袭等事项。
在职员定额上,参事、佥事、技正、技士定额不变,将主事定额增为90人,并增加秘书定额4人。
1916年6月袁世凯称帝失败病死,黎元洪继任大总统,申令仍遵民元《临时约法》,法令一切仍旧,故而内务部官制于9月8日恢复1912年旧制,分设总务厅和民治、职方、警政、土木、礼俗、卫生6司。各厅、司职掌与编制未变。
内务部于1928年6月结束。
内务部的下属机构先后设立的主要有:
护军管理处、京师警察厅、禁烟督察处、编译处、京师军警督察处、警官高等学校、筹备国会事务局、办理国会事务局、赈务处、卫生陈列所、河务研究会、河道管理处、扬子江水道讨论会、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自治筹备处、游民习艺所、地方警察传习所、蒙藏事务处、编订礼制馆、自治模范讲习所、中央防疫处、卫生试验所、古物陈列所、坛庙管理处(先农坛事务所)、全国经界局、督办全国国道筹备事宜处、筹办八旗生计事宜公署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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