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护军管理处
民国成立之初,鉴于护军职责不明,管理混乱,遂进行改编。
1915年2月23日公布《改组护军办法》,成立护军管理处。该处直隶内务部,专任清廷警察,负完全稽查保卫之责。处设都护使和都护副使各1人,为管理护军长官,由大总统简派。同日公布的《护军执行清廷警察章程》还规定,处内分设总务、司法2科,各置科长1人,科员每科3人。
总务科:掌理拟订章制;收发、保存文书;会计、庶务事项,以及关于护军教练、编制、分配、进退、赏罚、服装、军械事项。
司法科:掌理违警人犯即决;刑事案犯的侦查、预审及移送;处分当差人役、拘役、拘留和留置事项;司法警察其他应行办理事项。
此外,设有警察队,由护军长官指挥监督,委任所属人员管理。掌办原有护军所执各项现行差务,警卫护从,宫廷驻守,稽查巡逻,现行犯与形迹可疑人员的逮捕盘诘事项,以及管理清洁卫生、违警事项。
护军管理处成立以后,前清原来的左、右翼前锋八旗护军均归其管理,内务府三旗护军也由其兼管。原设十营统领裁撤,一切旗务由护军长官直接处理;内务府护军统领也一并裁撤。
护军管理处于1924年11月20日裁撤。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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