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全国经界局

          

(九)全国经界局

  全国经界局于1915年1月成立,掌管全国土地调查、测丈和登记事宜。

  依照1915年6月公布的《经界局暂行编制》的规定,经界局设督办1人,承大总统之命掌理该局事务,监督指示所属职员并所辖各机关。帮办1人,秘书2人,处长2人,科长6-8人,科员12 -16人,技正2人,技士4-8人,办事员、录事若干人。局内设总务、清丈2处,其职掌是:

  总务处:掌理经界机关的设置或废止;职员进退;文件收发、撰辑、保存;印信典守;会计事项;统计报告及图书的印刷;以及不属于他处的事项。

  清丈处:掌调查、测丈事业的计划及监督考核事项;册籍编纂及制图事项;经界审查委员会事项;调查、测丈人员的养成事项。

  此外,该局还设临时经界评议委员会及编译所,并在实行测丈的地方设经界分局。凡设立经界行局的地方,以该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充经界局会办,会同督办该地方经界事务。

  1916年7月,全国经界局裁撒,未尽事宜归并内务部办理。

  1919年底,恢复全国经界局,1920年3月30日公布《全国经界局暂行编制》,规定该局兼属于内务、财政两部,掌全国土地的清查、测丈、登记事宜,并以整理地籍、清厘田赋收入为宗旨。设总办1人,会办2人,处长3人,文牍委员2人,委员18人,技正1人,技士2人。局内组织置总务、测丈、调查3处,分掌局务。总务、测丈2处职掌大致同前,调查处掌调查事务的计划、实行、监督、考核事项,以及册籍的编造事项。1920年8月21日,复裁全国经界局。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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