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于1927年7月撤销农商部另分设实业部和农工部。7月14日公布了《实业部官制》。规定实业部直隶于大元帅,其任务是管理商矿及其他实业行政。
实业部设总长1人,掌管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官署;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之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于主管事务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由大元帅纠正之。设次长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
实业部内部机构设有参事厅、秘书处、总务厅、技监厅及劝业司、商务司、矿政司3司。其职掌与编制情况如下;
参事厅:设参事4人,承长官之命,掌审核拟订本部主管之法令及涉及学术的事项。
秘书处:设秘书4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机要事务。
技监厅:设技监2人,技正10人,技士20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及审核技师事务。
总务厅:下置文书、统计、会计、庶务4科,分别掌理记录职员进退;本部所属经费及各项收入之预算、决算、会计;稽核直辖各官署之会计;管理本部所辖官有产物,编辑、保存、收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典守印信;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的事项。
劝业司 : 下置第1-3科,分别掌理专卖特许 ; 商标及其诉愿;国内外赛会;商业之调查及商品陈列检查;实业访问;物产统计;商业提倡、保护;奖励商品及改良;其他关于劝业的一切事项。
商务司:下置第1-3科,分别掌理商业团体;银行及保险、运输、国外贸易;商埠及官办商业 ; 税务 ; 交易所及特种事业和公司注册监督;度量衡之制造、检查及推行;核给会计师证书 ; 其他关于商业的一切事项。
矿政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矿业提倡奖励;矿权特许及撤销;矿区勘定;矿业税;矿业诉愿;矿业冶业监督;矿业保安 ; 官营矿业;矿业调查及分析;地质调查;矿业用地;矿业运输;审核及培养矿业人才;其他关于矿业的一切事项。
实业部设厅长1人、司长3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司(厅)事务。设佥事30人,承长官之命,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设主事45人,承长官之命,助理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实业部视事务之繁简得酌设额外职员,其额数不得超过实职人员的总数。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实业部1928年6月撤销。
实业部的直属机关有:商标局、商品陈列所、权度制造所、权度检定所、吉林采金局、地质调查所、黑龙江采金局等。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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