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农工部

          

(四三)农工部  

  北京政府于1927年7月撤销农商部,分设农工部和实业部。7月14日公布了《农工部官制》,规定农工部直隶于大元帅,其任务是管理农林、工务、渔牧及水利事务。

  农工部设总长1人,掌管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官署;对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的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于主管事务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呈由大元帅纠正之。设次长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设工厂监察官6人,承长官之命,掌理关于劳动事务。

  农工部内部机构有秘书处、参事厅、技监厅、总务厅及农林、工务、水利、渔牧4司。其职掌与编制情况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4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机要事项。

  参事厅:设参事4人,承长官之命,掌审核拟订本部主管之法令及涉及学术之事项。

  技监厅:设技监2人,技正10人,技士20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及审核技师事务。

  总务厅:设厅长1人,承长官之命,掌管厅务。下置文书、统计、会计、庶务4科,分别掌理记录职员进退;本部所属经费及各项收入之预算、决算、会计;稽核直辖各官署之会计;本部所辖官有产物;编辑保存收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典守印信;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之事项。

  农林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农业、林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农民教育及生计改良;农产物及蚕丝;耕地整理;气候之测验及天灾虫害之预防、善后;国有荒地之垦放;国有林及保安林;狩猎;农会及农业、林业各团体;万国农会及考察外国农业;其他属于农林的一切事项。

  工务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工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工艺品发明之审查、鉴定;官办工业;工业团体;工厂之监督及检查;工人之保护及教育;工业调查、编译及试验;改善劳工待遇;侨工;国际劳工会议;其他关于工务的一切事项。

  渔牧司:下置第1-3科,分别掌理水产监督、保护及教育;渔业监督、保护;公海渔业奖励;渔业团体;牧畜改良;牧畜监督、保护;牧产奖励;种畜检查及兽疫 ; 其他关于水产、牧畜的一切事项。

  水利司:下置第1-3科,分别掌理规定水利行政计划及审查报告;勘察及讨论水道 ; 审核测量计划及办理测绘;规划沿岸垦辟 ; 其他关于水利的一切事项。

  各司设司长1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司事务;设佥事、主事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农工部视事务之繁简得酌设额外职员若干,其额数不得超过实职人员的总数;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农工部于1928年6月撤销。

  实业部的直属单位有中央农事试验场、农林传司所、第一林业试验场、第二林业试验场、第一棉业试验场、工业试验所、第一种畜试验场、第二种畜试验场、森林局等。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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