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五五宪草”,并相继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成立国民大会代表选
举事务所,开展选举国民大会代表的筹备工作。但直到1946年11月才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并通过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又在南京召开了“行宪”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了总统、副总统并增加了“宪法”《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根据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及“中华民国宪法”,行宪后国民大会的职权为: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出之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由各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之代表,蒙、藏等各民族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以及职业团体、妇女团体选出之代表组成。国大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国民大会召开之时,国民政府委员及国民政府各部院会长官得列席会议。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90日集会,由总统召集。开会地点为中央政府所在地。
国民大会开会期间设主席团,制定议事规则及安排议事程序,并负责大会行政事项。开会时由主席团推定1人为主席,并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国民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承主席团之命处理会议事务,并设警卫处。
国民大会召开之前,为选举代表,进行大会筹备事项,设有国
?大代表选举总事务所及区域、职业等选举事务所和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设有秘书、警卫、招待3处。
国民大会附设机构有:国民经济研究会、国大代表联谊会、宪政督导委员会等。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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