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委员会成立于1928年2月,初名“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从事交通、水利、农林、渔牧、矿冶、垦殖、开辟商港、商埠及其他生产事业之设计开创,并对各省区建设厅有指导监督之责。
建设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中央政治会议遴选充任,并互推主席1人,常务委员7-11人。各省建设厅长为当然委员。设专门委员或顾问,聘国内外专家充任,辅助该会技术上及专门事项之建设。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由常务委员兼任,督率秘书处及各处执行该会之职务。
1928年10月,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改隶于行政院,掌理全国建设事业之研究、计划及不属于各部主管之水利、电气和其他国营事业;民营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改良;经主管部之同意,办理属于各部主管但尚未举办之国营事业;继续完成该会创办之事业。建设委员会委员改由国民政府聘任。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就委员中任命。行政院各部部长及各省建设厅长均为当然委员。仍聘专门委员或顾问若干。会内置秘书处、无线电管理处、电
气事业管理处和水利处。其职掌分别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处长1人,秘书若干人,掌理该会文件之收发、撰拟、编译及其保管;编制章则、表册、报告;会议议案之整理、编制、记录及保管;会计、庶务;建设事业的调查、统计、指导、监督;该会附属各机关之指导、监察等事项。
无线电管理处:掌理全国无线电之建设;全国及国际无线电台之管理;编制并执行无线电法令;刊发无线电书报及杂志;制造无
线电机;无线电育才、营业等事项。
电气事业处:掌理电气之建设;该会直辖各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及改良;编制及执行电气事业之法令’;电气事业所用机械材料之制造等事项。
水利处:掌理全国水旱防灾工程之设计、实施及考核、整理;全国江河、湖泊之整理及疏浚;海岸工程之建筑、修理、维持;全国河海港务、码头之研究、设计、建筑及管理;全国水利之发展及管理;全国灌溉事业之建设及管理,编订及执行水利法规等事项。
1930年2月,建设委员会改组后,仅掌理水利、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改良。该会设委员若干,由国民政府聘任,就中任命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行政院各部会长官为当然委员。设秘书长1人,秘书4人,掌理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参事2-4人,撰拟审核关于该会之法案命令。会内的机构有总务处、水利处和电气处。其职掌分别如下:
总务处:掌理文件的收发、分配、撰拟、保存,会令之公布,典守印信;该会及所属各机关人事;议案之整理、编制、记录及保管;编译出版物及报告;各省建设事业之调查、统计、指导和监督;该会及所属各机关之预算、决算及会计;机械材料之购置;建设行政及技术人员之训育;该会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处之事项。
水利处;掌理江河、湖泊之整理、疏浚;水利工程之设计、实施及管理;灌溉事业之建设及管理;河湖及沿海滩地之垦辟;水利之发展;建国方略所列各港湾之建设;各省河防之指挥监督;该会及所属各水利机关之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事项。
电气处:掌理国营电气事业之计划、建设;该会所属各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及管理;民营电气事业之发照、注册及指导、改良;电气机械制造及标准检定等事项。
1930年12月,该会改隶于国民政府。1931年2月,建设委员会再次改组,其职掌为:拟制全国建设事业之具体方案呈国民政府核办;国民建设事业有请求指导者为之设计;办理经国民政府核准
试办之各种模范事业。该会除仍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秘书、参事外,会内置总务处、事业处和设计处,其职掌分别如下:
总务处:下设文书、事务2科。职掌与前相同。
设计处:下设技术室和调查科。掌理全国建设事业之调查、统计及设计;国民建设事业之指导及促进;鉴定材料、机械等之标准;制定政府交办之各项建设计划;编制及搜集、整理各项图案等事项。
事业处;下设矿业、电业、灌溉和会计4科。掌理该会所办各种模范事业之稽核、充实及改良;其他经国民政府核准试办的模范事业之管理事项。
’1936年11月,建设委员会增设会计室和统计室,分别办理该会的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建设委员会还设有:法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统计委员会、训育委员会、图书委员会、振兴农村设计委员会、全国电气事业指导委员会、公务员补习教育教务委员会、新生活运动委员会等。
建设委员会附属机关有: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电机制造厂、长兴煤矿局、淮南煤矿局、淮南煤矿铁路工程处、模范灌溉局、经济调查所、购料委员会和振兴农村实验区。
1938年1月,建设委员会撤销,其所办事业及附设机构均归并入行政院经济部。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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