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经济建设,调节全国财政,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6日颁布《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全国经济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院。凡国家一切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其经费由国库负担或补
助者,应经全国经济委员会审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方行。
全国经济委员会未正式成立前,于1931年11月1日设立了筹备处,办理一切筹备事宜。该处于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成立时撤销。全国经济委员会筹备处设主任1人,其下分设文书、事务、会议、技术4股。文书股掌拟办文牍、保管卷宗及收发文件事项;事务股掌编制预决算及收支簿记事项;会议股掌会议记录及整理议案事项;技术股掌筹设各项专门委员会及研究设计等事项。筹备处主任秉承行政院院长兼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办理各项事务。
筹备处在筹备期内,组织机构逐渐扩充。设计审议方面设有:公路专门委员会、工程专门委员会、卫生专门委员会、教育专门委员会、农村建设专门委员会。实施工作方面设有:公路处、工程处、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公路处下属有第1-4区公路工程督察处。工程处下属有江汉、江赣、皖淮、里下河4个工程局,及豫省工务所,金水建闸办事处。湖北堤工专款保管委员会也隶属该会。.
1933年9月23日公布《修正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该会直属于国民政府。其职掌为: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设计及审定、监督指导;特定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直接实施。改委员长制为常务委员制,设常务委员3人主持会务,由国民政府就委员中指定。同日,国民政府特派汪兆铭、孙科、宋子文为委员,并指定为常务委员。10月4日,汪、孙、宋三常务委员莅会就职,具报成立,筹备处工作遂告结束。
1933年12月,改设常务委员5人。1934年1月,举行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将内部组织予以补充:原有各委员会暂旧,名称上“专门”二字从删,并将工程委员会改名水利委员会;原工程处改称水利处;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改称卫生实验处,增设农业处、西北办事处、江西办事处、驻沪办事处、棉业统制委员会与蚕丝改良委员会。
调整后的全国经济委员会,设立8个处、7个委员会,即:秘书处、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及驻西北、江西、上海3个
办事处;棉业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公路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卫生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农村建设委员会。各处、委员会情况如下:
秘书处:由秘书长承常务委员之命主持一应事务。设3科,分掌文书撰拟、印信、人事、会议记录、经费、庶务及各项专款等事项。
公路处:设工务、交通、计划3科,分掌公路建设或发展计划;特定公路工程的直接实施;公路卫生、安全;公路车辆及燃料之审核;公路研究资料及公路技术人员登记等事项。
水利处:设设计、工务2科,分掌水利建设或发展计划之设计及审核;拟订水利工程法规;督察考核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人员登记及训练等事项。
卫生实验处:设防疫检验、化学药物、寄生虫学、环境卫生等9系,分掌传染病研究及预防;药材及药品研究;寄生虫病调查;环境 ;卫生;组织社会医疗救济;卫生工作人员训练等事项。
农业处:设农业改良、农村建设、农业工程3科,分掌农业技术工作连络及辅助;农业试验及改良工作实施;农村改良及农村救济机关工作;荒地垦殖及农田灌溉之实旋等事项。
西北办事处;驻地西安。为开发西北地区而设。该处设技术、总务2科,办理西北各省经济建设事项.
江西办事处:驻地南昌。为配合“围剿”江西苏区而设立。处内设技术、总务2科,办理江西省经济建设事项。
驻沪办事处:设文书、事务2科,办理沪地一切接洽事项。
棉业统制委员会:设经济、原料、运销、制造4组,掌植棉的改良、推广;纺织机械的制造;棉业、纺织业管理等事项。并在南京设立中央棉产改进所,负责推动全国棉产改进。
蚕丝改良委员会:设经济、蚕桑、丝茧、推销4组,掌改良原料减低成本,改良制造提高质量,改良贸易方法和训练蚕丝业人才等事项。
公路委员会:掌公路建设计划之审议、公路建设经费之核议及
?公路法规和工程标准之审核等事项。
水利委员会:掌水利建设计划及经费之审议;水利法规及工程标准之审核等事项。 ,
卫生委员会:掌卫生计划的拟订;视察卫生设施和研究卫生问题等事项。
教育委员会:掌建议教育政策;改革教育计划和研究教育问题等事项。
农村建设委员会:掌农业建设计划之拟订;推广农业统计;设计移民、垦殖、灌溉、防灾和研讨农业信用合作等。
此外,全国经济委员会还设有;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和广东治河委员会等五个直隶水利机构。
1935年2月25日,全国经济委员会江西办事处撤销,所遗业务交农业处、卫生实验处直接处理。1936年7月,棉业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划归实业部接办。1938年4月,将公路部分并入交通部,水利部分并入经济部,卫生部分并入卫生署。1938年11月,该会撤销。
(蒋晓涛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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