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惩戒法,由国民政府承办政务官交付惩办案件。1932年12月,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宣告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依公务员惩戒法有关规定掌管政务官惩戒事宜。该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委员中推定7-9人组成,并设常务委员1人,执行日常事务。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常委召集临时会议。会内设秘书处,承办交付惩戒案件,其职员由国民政府文官
处人员兼任。该会有关决议案应报告国民政府以命令执行;有关应该委托调查及其他对外行文事项,由常委交秘书处以公函行之,必要时得报告国民政府以命令行之。
1948年1月8日,修改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国民政府委员中提名,经国务会议遴选决定。秘书处置主任1人,秘书5-7人,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若干人,都以国民政府秘书或文官处人员兼任。
1948年4月该会结束。未了案件移交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理。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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