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统府

          

  1948年5月1日,“行宪国大”选举蒋介石、李宗仁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就职。

  据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帅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但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依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议决移请总统解严;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依法任免文武官员及授与荣典。国家遇有重大变故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遇有院与院之争执时,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1948年4月18日,国民大会又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不经宪法规定之程序,采取紧急措施。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立总统府。府内设资政、参议各若干人,由总统聘任,向总统提供国家大计之意见并备咨询。设秘书长1人,承总统之命综理府内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1人,辅助秘书长处理事务;秘书12 -18人,承秘书长之命,办理撰拟、审核重要文件及其他特交事项。设典玺官1人(由第一局局长兼任),承秘书长之命,典守国玺。设参事4-6人,承秘书长之命,撰拟命令,审核方案及特交核议事项。设编审14人,承秘书长之命,办理呈总统府备案之各规程、章则,及审核、编辑各机关工作报告。设参军长1人,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参军10 -15,人,办理有关军务及特交事项。

  府内机构有;

  第一局:下设7科及总收发室,掌理法令文告之宣达;文书之撰拟保管;典守印信以及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二局:下设3科,掌理机要文件之撰拟;机要案件之查签及转递;调查材料的研究整理等事项。

  第三局:掌理有关军事命令之宣达;文件之承转及其他有关军报事项。

  第四局:下设3科,掌理典礼、阅兵、出巡、授勋、国际礼仪及接待外宾等事项。

  第五局:下设3科,掌理印信、关防、官章铸造;勋章、奖章、旗、纪念章的制发;编印法规及公报,并刊行职员录及公文用纸的划一印制等事项。

  第六局:下设7科,掌理庶务、出纳、来宾登记、交际、交通和卫生医务等事项。

  机要室:下设2科,掌理有关机要电务事项。

  侍卫室;掌理有关总统侍卫事项。

  人事处:掌理该府人事管理及奉交有关人事之查签、登记事项。‘

  会计处:掌理该府岁计会计事项。

  统计室:掌理该府统计事项。

  此外,并设警卫总队及军乐队。

  总统府的直辖机构有;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

  员会、稽勋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和国

  策顾问委员会。

  (尹承瑜 撰)

上一篇: (六)稽勋委员会

下一篇: (八)国策顾问委员会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