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敌产处理委员会

          

  敌产处理委员会成立于1942年3月,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德、日、意三敌国公私资产之处理事宜。敌产处理之执行机关是地方官署,该会负有指挥监督之责。

  敌产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行政院及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经济、交通、教育、司法行政各部各派代表1人充任。设常务委员5人,由行政院就委员中指派,并指定1人为主任委员。设主任秘书1人,组长3人,由常务委员兼任。会内设秘书处和3组,其职掌如下:

  秘书处;掌理文书收发、撰拟、记录及档案保管;典守印信;款项出纳及预算决算之编制;物品之购买、修缮、保管及其他一切庶务;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一组:掌理敌产登记之督察、审核和处分等有关敌产登记事项。

  第二组:掌理敌产清理之督察、审核、统计及纠纷之处理等有关敌产清理事项。

  第_三组:掌理敌产管理之督导、委托管理之核定及管理发生问题之处理等敌产管理有关事项。

  1945年7月,该会改隶于内政部。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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