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成立于1928年4月,初直隶于国民政府,负责管理地方行政及土地、水利、人口、警察、选举、国籍、宗教、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事务,并对各省及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该部主管事务有指挥监督之责。
该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官署;次长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参事2-4人,承长官之命拟订关于该部主管之法律、命令事项;秘书长1人,司长4人,分别负责各处、司之事项。置技正、技士若干人,综理技术事项。部内置秘书处、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和卫生司。其职掌如下;
秘书处:掌理一切机要及部务会议;撰拟、收发、保存文件;该部会计;编制统计及报告;记录职员之进退;典守印信以及其他不属各司之事项。
民政司;掌理地方行政及经费;地方行政区域;地方官吏之提付惩戒;选举;人口户籍;征兵及征发;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务,国籍和移民等事项。
土地司:掌理土地之测量、调查、登记;土地使用;地权限制及分配;水利之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之保护、修浚以及水灾之防御与救济等事项。
警政司;掌理治安警察、民用警察;出版物;礼制宗教;保护名胜古迹及禁烟等事项。
卫生司;掌理传染病、地方病之预防;车船检疫;医士、药剂士
之监查;药品及卖药营业之监查;病院以及其他公众卫生事项。
是年5月,内政部机构改组,原秘书处所掌业务交由新设立的总务处办理,秘书处专掌部长委办事务。
10月,因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内政部遂改隶于行政院,职掌依旧。设部长1人,政务次长、常任次长各1人,秘书4-6人,参事2-4人。部内置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和礼俗司。原卫生司扩大成立卫生部,直隶于行政院。各司职掌及其变化情况如下:
总务司;与原总务处相同。
统计司:掌理人口、土地、宗教、慈善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之统计;统计报告及材料之搜集、编制及刊行;统计人员之训练;编辑公报及例规等事项。
民政司:撤销了原来所掌之人口户籍事项,增加了掌理特别市行政之监督及地方自治事项。
土地司:增加了掌理移民殖边及疆界整理、图志征集事项。
警政司:掌理行政、外事警察及警察教育;户籍登记;民团;图书版权登记与保障;出版物之检查;社会团体立案及禁烟等事项。
礼俗司:掌理厘订礼制;改良风俗;寺庙、僧道之管理及登记;教会立案以及名胜古迹之保存、管理等事项。
1931年4月,卫生部改组为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部内各司实行分科办事。各司职掌有所调整:
总务司:分设4科。增加掌理该部图书之管理及法规和公报之编辑、发行事项。
民政司:分设4科。撤销了原来所掌特别市行政之监督和移民事项。
统计司:分设3科。撤销了原来所掌宗教、慈善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之统计事项,增加掌理民政、警政、礼俗之统计事项。
警政可:分设4科。掌理警察官吏之任免及成绩考试;警察制度之厘订及其机关设置;警察经费;警察教育;行政警察;外事警
察;团防以及出版品之登记等事项。
礼俗司:分3科。增加掌理褒扬等事项。
土地司:分设4科。撤销了原来所掌理之地权限制、分配和土地测量、调查事项。
卫生署:详见另文。
1935年12月,卫生署又改隶于行政院;统计司改为统计处。部内增设参事室、秘书室、视察室和技术室。
1936年7月,土地司改称地政司。各司、室的职掌变化情况如下:
总务司:除原掌事项外,增加掌理档案整理及保护;该部官产、官物及图书之管理以及经费出纳事项。
民政司:除原掌事务外,增加掌理自来水公司之登记;工厂水管之设置及其他不属于各部会职掌之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管理等事项。
地政司:掌理地政机关之组织及经费;地政人员之训练、任免、考核、奖惩;土地调查、测量及登记;土地使用;土地估价及土地地税率;土地征收;都市计划、建筑以及移民实边等事项。、、
,礼俗司:除原掌事务外,增加古物之调查、登记、保管;先哲、先烈祠宇之管理、登记,以及宗教团体之管理等事项。
统计处:仍掌原来事务。
秘书室:设秘书6人,分掌机要文电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设参事4人,负责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
视察室:设视察10 -16人,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视察及指导内政事务。
技术室:设技正8人、技士12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编审室:设编审8人,承长官之命编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会计处:办理该部之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1938年2月,行政院卫生署又改隶于内政部。军事委员会禁
烟委员会总会也改组为禁烟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
1939年2月,民政司增加掌理国民工役、地方建仓、积谷之监督管理以及不属其他各部、会之社会福利等事项。统计处增加掌理卫生统计和禁烟统计事项。
1940年4月,卫生署复直隶于行政院。
1940年II月,民政司不再办理不属其他各部、会之社会福利事项。次年9月,该司又停止办理地方建仓、积谷的监督管理事项。
1942年6月,部内机构作了调整。原地政司与地价申报处合并扩充成立地政署,直隶于行政院。部内新置户政司和营建司。这样部内计有:总务司、民政司、户政司、警政司、礼俗司、营建司、统计处、会计处和秘书、参事、视察、技术、编审5室。各司(室)职掌如下:
总务司;掌理一切机要及部务会丛;撰拟、收发、保存文件;记录职员之进退;典守印信;该部图书之管理,法规及公报之编辑、发行;档案整理及保护;该部官产、宫物管理以及经费出纳等事项。
民政司:掌理地方行政及经费;地方行政区域;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治地点及名称之厘订;地方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审核;地方行政概算之审核;设治及边民辅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颁发;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调整、勘测;地方自治人员之任用、训练、考核及奖惩;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地方官吏之提付惩戒;选举;征兵及征发;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务等事项。
户政司:掌理户籍行政制度之厘订;户籍行政设施之计划、督导;户籍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及奖惩;户籍行政图表、册籍之设计、审核;更改姓名;国民身份证之规划;协助征兵、征发;国民工役;侨居国外人民国籍证明书之核发;国籍变更以及外国侨民居留之调查、登记等事项。
警政司:掌理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绩考试;警察制度之厘订及其机关设置;警察经费;警察教育;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国境警察之计划管理;团防以及出版品登记等事项。
礼俗司:掌理厘订礼制;改良风俗;寺庙僧道之管理及登记;教会立案;名胜古迹之保存、管理;审订乐典、纪念典礼;褒扬;民俗之改善、辅导;人民之奖励、抚恤;国葬、公葬及公墓;公共娱乐设施之指导等事项。
营建司:掌理营建工程行政之计划、考核;都市工程建设之计划、审核;乡村工程建设之指导;公有建筑标准图案之计划、审核;平民住宅建筑工程之计划、指导;自来水工程、沟渠工程等市政工程之指导以及不属于其他各部、会职掌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事项。
统计处:掌理人口、土地、民政、警政、礼俗、户籍变动及人口出生、死亡统计;统计报告及材料之搜集、编制及刊行;统计人员之训练;编辑公报及例规等事项。
会计处:办理该部之岁计、会计事项。
秘书室:设秘书6人,分掌机要文电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设参事4人,负责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
视察室:设视察10 -16人,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视察及指导内政事务。
技术室:设技正8人、技士12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编审室:设编审8人,承长官之命编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1945年11月,内政部设立设计考核委员会,由部长兼任主任委员,负责该部设计考核事项。会内置设计、考核和工作竞赛3组。
1946年5月,警政司扩大为内政部警察总署,掌理全国警察事务。
1946年7月,内政部又增设方域司,此时部内计有:民政、户政、方域、礼俗、营建及总务6司,统计处和会计、人事、参事、秘书、视察、技术、编审7室以及警察总署和禁烟委员会,其职掌及变化如下:
民政司:职掌仍旧。
户政司:除原掌事务外,增加掌理全国户口普查;外侨人口调
查、登记;移民行政及人口政策之统筹规划。
方域司:掌理全国疆界之测量、勘查;疆界纠纷之处理;地方行政区域及自治区域之划分、调整及勘测;地方行政区域名称及其治所之厘定;地方各级行政区域有关资料之调查、收集、保管;图志之编印以及水陆地图之审查等事项。
礼俗司:除原掌事务外,增加掌理新生活运动促进事项。
营建司:除原掌事务外,增加掌理港埠计划、乡村计划之审核;私有营建标准图案之设计、审核-公园开辟、管理;民用防空工程之指导;居室工程业之计划、督导;建筑师及营造业之登记、管理等事项。
总务司:职掌仍旧。
人事室:负责记录职员进退、考绩、考核等事项。
其余统计处、会计室、秘书室、参事室、技术室、视察室、编审室之职掌均无变化。
1947年5月;户政司扩大为内政部人口局,掌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调节事项。设计考核委员会撤销,增设专门委员室及吏治研究会。
1949年1月,原中央调查统计局改组为内政部调查局,掌理违反国民党政府利益及破坏其安全事项之调查。局内设第1-4处。
1949年4月,行政院各部、会、署进行裁并。卫生部缩并为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地政部与内政部营建司、方域司合并为内政部地政署;社会部之组织训练司、社会司、福利司、社会服务处合并为内政部社会司;社会部之工人司及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筹备处、工矿检查处合并为内政部劳工司;社会部之合作事业管理局缩组为内政部合作司;警察总署、禁烟委员会合并为内政部警政司;人口局缩编为户政司;礼俗司并入民政司;社会部总务司、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室、秘书厅、参事厅、视导室以及其他被裁并单位之相应机构一同并入内政部总务司、会计处、人事室、秘书处、参事室、视
察室,各被裁单位编审人员、专门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分别被并入内政部编审室、专员室、技术室。内政部机构经此调整后,设有:民政司、户政司、警政司、社会司、劳工司、合作司、总务司、地政署、卫生署、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室、秘书室、技术室、视察室、专员室、参事室和编审室。各司职掌分别如下:
民政司:掌理地方行政之指导、监督;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奖惩;地方行政组织计划;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自治经
费之筹划、监督;选举;边政辅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之颁发;礼制乐典;服制;纪念典礼;褒扬、奖恤;国葬、公葬及公墓;时历;祠 宇与寺庙的登记、管理;名胜古迹及古物之调查、登记及保管等事项。
户政司:掌理人口查记、普查;户籍调查、统计、登记;国籍及归化;国民身份证和更改姓名以及人口政策等事项。
警政司:掌理警察行政;地方警察组织编制;警官、警察的教育训练;保安警察、刑事警察、外事警察、国境警察之管理;警察经费、装备、抚恤及福利;禁烟行政、国际禁烟及禁烟宣传;出版品登记等事项。
社会司:掌理社会服务;社会福利与救济;社会习俗辅导;农渔团体及工商团体之登记、监督;国际团体之参加协助及外国侨民团体之登记、考查;社会运动之倡导、促进;工作竞赛之推动等事项。
劳工司;掌理工矿设备之检查;劳工调查、统计;劳资协调;劳工福利;劳工安全;劳工救济;劳工团体组织之登记、指导;国际劳一工组织之合作、联系;国民义务劳动等事项。
合作司:掌理合作事业之计划及督导;合作实验区之设计及管理;合作社登记之审核;合作事业之调查、统计;合作人员之登记、考核;合作社物品供销业务之指导;合作机关团体之联系等事项。
总务司及其他各处、室职掌仍旧。
1949年8月,内政部卫生署、地政署分别缩并为卫生司、地政司,职掌仍旧。原人事室扩充为人事处。
内政部还设有下列各委员会:工作竞赛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内政法规编印委员会、著作权审定委员会、诉愿审核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地图审查委员会、内政法规整理委员会、统计委员会、审查逆产案件委员会、乐典编订委员会、员工福利委员会、地方自治委员会、新生活运动委员会、都市计划委员会、保甲推进委员会、新闻记者审查委员会。
内政部的附属机构有:北平古物陈列所、中央防疫处、河道管理处、坛庙管理处、地租征收处、东陵管理处、西陵管理处、警察第一:二、三总队、首都警察厅、中央警官学校、伤残重建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北平地产清理处、县市行政讲习所、敌产处理委员会、办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处、敌国人民第一、第三收容所等。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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