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卫生部(署)

          

  卫生部成立于1928年11月,是在内政部卫生司的基础上筹设成立的,隶属于行政院。1931年4月缩编为署,改隶于内政部。1935年6月复改隶于行政院。1938年1月又改隶内政部,1940年4月荐隶属于行政院,1947年5月卫生署扩组为部,仍隶于行政院,1949年4月缩编为署,隶属于内政部,同年9月改为内政部卫

  生司。

  卫生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技监1人、技正等若干人办理技术事务。部内设有秘书、参事2室,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5司。各室、司职掌如下:

  秘书室:设秘书4-6人,掌理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参事室:设参事2-4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律命令。

  总务司:设4科,分掌文件收发、撰拟、保存;印信典守;部令公布;刊行出版物及本部庶务、官产;本部及所属人事、会计事项。

  医政司:设3科,分掌医疗机构之监督、管理;医药人员及药商的监督;监督及协助地方卫生事项;卫生人才之教育、训练;卫生宣

  传及各国卫生状况调查事项。

  保健司:设3科,分掌健康保险;;食物、饮料暨其制造原料及卫生有关各商品之检查;妇幼保健;学校、工矿(场)厂、监狱及其它公

  共场所卫生设备及状况调查、设计事项;环境卫生,医药救济、管理及殓葬管理事项。

  防疫司:设3科,分掌传梁病、地方病及兽疫之防治、检疫;海港、航空、车船检疫;国际防疫事项。

  统计司:设2科,分掌人口统计,学校、工矿厂(场)、监狱及其它特种卫生统计;医药人员统计;本部行政报告、统计年鉴之编制事项。

  1931年4月卫生部缩编为内政部卫生署后,该署设署长1人综理全署事项,秘书1-2人,掌理署务会议及交办事件。署内设总务、医政、保健3科。总务科职掌与原卫生部总务司同。医政科掌理公、私立医疗机构和医、药师公会的监督;医药人员资格审核及业务监督;药商、药用植物、药品制造之监督、奖励;药典调查、编订;麻醉品、毒品之取缔及食品卫生。保健科掌理传染病检验与防止;卫生统计;卫生行政人员训练;卫生设施之指导监督;医药设施之研究及医药救济;其它保健及防疫事项。

  1936年12月,增设海港检疫处(该处原为卫生署附属机关)职掌各海港检疫所之调查、设置、视察及改善;应施检疫之传染病及疫区之调查、指导、通告,各海港流行病之调查、统计、报告,国际检疫事项。增设统计室、会计室,专办统计、岁计、会计事项。

  1938年1月,增置副署长1人,辅助署长处理署务;改会计员为会计主任,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1940年4月,增设视察32人,负责分赴各地视察指导卫生行政事宜。署内设有总务、医政、保健、防疫4处,各处职掌如下:

  总务处:设3科,分掌文书、人事及本署法规汇编,刊物发行,图书保管;经费出纳及官产官物保管、分发;庶务、采购、运输、招待等事项。

  医政处:设2科,分掌医疗机构之监督、指导,各种医事人员资格审核、征调;成药、麻醉药、毒药之审验、保管、取缔及药品制造、监督、奖助;药典编纂事项。

  保健处:设2科,分掌卫生、医事人员之训练养成;地方卫生机关之督促设置;上下水道之审核登记;卫生宣传事项。

  防疫处:设2科,分掌传染病之防止;各种防疫设施之督促及生物学制品之指导、监督;水、陆港埠检疫;疫区之调查、统计、通告;国际检疫等事项。

  1943年3月,增设人事处,设2科,分掌人事规章之拟定;人员铨叙案件的查催,任免迁调、级俸核签及考绩考成之筹办;考试、训练、进修、退休、抚恤、福利及人事登记、统计事项。

  1947年5月,卫生署扩组为部,直隶于行政院。部内设有秘书、参事、技术、会计4处,总务、医政、防疫、保健、地方卫生、药政6司,视察、统计、人事3室。

  医政司:设3科,掌理医疗监督及计划;医事人员和医事团体之管理;药政事项。

  防疫司:设3科,掌理流行性、地方性传染病之防治;生化制品管理;国际卫生、国际防疫及疫情报告事项。

  保健司;设3科,掌理地方卫生设施之监督改进;保健业务及训练工作之计划、促进;边疆卫生设施之推进。

  地方卫生司:掌理地方卫生机关设置之督导;地方卫生事业之设计、考核及卫生设施之实验和经费审核;省市卫生事业之联系。该司实际上未成立,由保健司第一科代理其职掌。

  总务司:掌理文书、档案、编辑、图书、经费、官产、庶务、接洽、运输、采购事项。

  会计处;设2科,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秘书、参事、技术处及统计室职掌同前。

  1949年4月,卫生部缩并为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署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药政(实际上没成立)、会计6处,人事、统计2室。各处职掌为:

  总务处:掌理收发、分配、撰拟文件,署令公布;典守印信;档案管理;本署官产公物及图书保管;经费出纳;药品器材之保管;庶务

  等事项。

  医政处:掌理医事人员之登记管理;医疗事业之设计管理;公医制度推行;各级地方卫生机关之设置及卫生事业之督导;各级医事人员进修训练;地方卫生经费之审核;医疗技术标准之签订及编纂;医事团体督导事项。

  保健处:掌理妇幼卫生、儿童卫生、学校卫生、农工卫生、生命统计各事业及卫生技术实验研究事业之督导;国民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事业之管理事项。

  ·防疫处:掌理法定传染病之管理;结核病、花柳病、地方病及其它传染病之防制;检疫及有关国际卫生事项;给水及下水道工程管理;环境卫生之督导;卫生检验事业之管理事项。

  药政处:掌理药商及制药业之管理;麻醉药品、毒剂药品及毒剂物管理;成药、饮食品、化妆品、生物制品及医药卫生用品生产事业之管理;中华药典之修订编纂事项。

  会计处及人事、统计2室职掌同前。

  1949年9月卫生署并入内政部,改组为卫生司。

  卫生部(署)还设有:中央卫生委员会、中医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统计委员会、法规审议委员会、编译委员会、卫生技术研讨会、中华药典第二版编纂委员会、卫生事业人员资历评议委员会、牙医设计委员会、成药审核委员会、灰链丝徽素管理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

  卫生部(署)的附属机关有:中央卫生实验院,医疗防疫总处,黑热病防治处,东南鼠疫防治处,中央防疫实验处,麻醉药品经理处,第一制药厂,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药品供应处,药物食品检验局,各地海港检疫所及直属各医院等。

  (邵玲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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