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署是1942年6月22日由内政部地政司及地价申报处合组而成,直隶于行政院,掌理全国土地行政事务。
地政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署长综理署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暑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内部机构设有总务、地籍、地价、地权4处,参事、秘书、技正、视察、人事5室及主计机构,分掌有关事务。各处室职掌如下:
总务处;分设3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及保管文件;典守印信;各级地政机关之组织及地政经费之筹划;该署及各级地政机关
之人事管理;该署公物保管、经费出纳、庶务以及出版物之编辑刊行等事项。
地籍处:设3科。掌理土地测量、登记;土地图册的保管;土地调查;公有土地的清理;土地重划及其他地籍事项。
地价处:设3科。掌规定地价及地价申报之规划;土地改良物估价;地价各则标准之拟定;督导地价册编制及其他地价事项。
地权处:设3科。掌规划地权调整;地权诉愿处理;土地使用统制;土地金融指导及其他地权事项。
秘书室: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撰拟、审核该署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
人事室:掌该署人事管理事务。
视察室:承长官之命,视察、指导土地行政事项。
技术室: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项。
会计室、统计室:分别掌该署岁计、会计和统计事项。
1947年5月,地政署改组为地政部,置部长1人综理部务,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地籍、地价、地权、地用、总务5司,秘书、技术、参事3厅,统计、人事、视察3室以及会计处,分掌其事。除新设立的地用司掌土地调查、土地使用统
制、土地重划及土地与房屋租赁管制等有关地用事项外,其余各司处职掌与地政署时的各处、室相同。
1949年4月,地政部缩编为地政署,隶属于内政部。原内政部营建司及方域司的部分职掌也并归地政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下设地籍、地权、地用及总务4处和秘书、技术、会计、统计、人事、视察、编译7室,分掌其事。除地籍处、地用处外,其余各处室的职掌大体与前地政部时相应的司处相同。地籍、地用两处及新设编译室职掌如下:
地籍处:设4科。掌土地测量、登记;规定地价;保管地籍图册;清理公有土地;测量勘查全国疆界及行政区域;编印图志;审查水陆地图;登记管理测量师及其他有关地籍事项。
地用处:设2科。掌土地使用统制;土地调查、重划;规划、考核营建行政;审核指导都市计划、港埠计划、乡村计划;设计审核公私营建标准图案及建筑工程;管理并审核、指导市政工程、公共工程及公用工程;登记、管理建筑师及营造业等其他有关地用事项。
编译室:设编审3-6人,分掌编译地政书刊及搜集、研究、整理有关地政资料事宜。
1949年8月,地政署缩编为内政部地政司。
地政部还设有下列各委员会:
地政研究委员会:设资料组、出版组及各种编辑委员会。办理参考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地权问题的专题研究,地政法令的汇编和翻译,期刊、丛刊及丛书的编印各项。
设计考核委员会:分设设计考核两组。办理行政三联制的推行,该部施政方针或中心工作及年度计划或其他计划之草拟和审议;该部及直属或附属机关工作进度工作成绩的考核各事项。
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诉愿案件。
地政法规委员会:整理研究地政法规。
地政部的附设机关有:测量仪器制造厂:修理制造各种测量仪器。中央土地测量队:统筹办理全国测量。
(左 虹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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