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即设立了外交部,直隶于国民政府,专管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7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外交部组织法,规定该部设部长1人,主管一切部务;次长2人,辅助部长整理部务。部内机构有秘书处、政务司、总务司,其职能如下:

  秘书处:分设2科,掌理撰拟文稿、文书收发,典守印信,译电及保密电本等事项。

  政务司:分设4科,掌理政治交涉,华洋诉讼交涉和禁令交涉;通商行船及雇用外人;收藏翻译各种条约、各国法律及有关外交书籍;调查外交事件;外交公报及宣传事项;中外人民出入籍交涉;开

  埠设领及河道工程交涉;保护在外侨民工商及游历;各国公会、赛会及游学事务;领土和路矿、邮电交涉;外人传教及保护和关税、外债等事务。

  总务司:分设2科,掌理记录职员之进退;外交官、领事官考试甄录;档案保管;会计、庶务;对外交际及经费预决算等事务。

  1927年11月,原政务司、总务司分别改称为第一司、第二司,并增设第三司,掌理情报事宜。又设参事2-4人,主管拟订该部法律、命令。

  1928年2月,部内改设秘书处、总务处和3司。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4人,负责办理部、次长交办撰拟事项。

  总务处:分设文书、会计、交际、庶务4科,掌理有关事项。

  第一司:分设4科,掌理东西诸国关联事项。

  第二司:分设3科,掌理亚洲各国及苏联事项。

  第三司:分设3科,掌理欧美各国事项。

  有关情报事宜,则分属于第二、第三两司掌理。另外参事定为4人。

  此外,该部还设有条约多员会,处理条约改订之研究与规划,及国际问题之探讨与分析。条约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内设法律组、通商组、关税组、交通组、编纂组。委员会的议定事项有五种:1.中外条约草案;2.改订条约之计划书;3.国际法问题;4.约章之解释;5:其他重要国际事项.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外交部改隶于行政院。同年12月,外交部修正组织法,规定设部长1人,政务及常任次长各1人;参2-4人,秘书4-6人,并设以下各司:

  总务司:设文书、会计、交际、庶务、编管5科,分掌文电收发、分配、撰译、保存;部令之公布;典守印信;职员任免、考成、惩戒;外交官、领事官之进退、甄录;刊行出版物及编发书报;对外交际;经费预决算及会计事项;稽核部属各机关之经费;官产官物之保管;

  以及部内庶务事项。

  国际司:设5科,掌理下列与东西诸国关联事项:通商交涉;领事官职务及管辖区域事项;对外贸易及海外经济调查;保护在外侨民游学;国籍问题交涉;外人之出入国境;国际公约;国际公会及赛会等事项。

  亚洲司:设4科,掌理与亚洲各国及苏联事项:政治、军事交涉;侨寓外人之保护与取缔;财政借款及铁路之外交事宜;订立及解释条例。

  欧美司:设4科,掌理与欧美及澳菲各国事项(具体内容与亚洲司同)。

  情报司:设5科,掌理搜集国内外情报;宣传外交策略;撰译中外新闻稿件;招待、接洽新闻记者等事项。

  1936年2月,部内机构调整,设参事厅、秘书处、总务司、国际司、亚洲司、欧美司、情报司及会计室、统计室。其职掌如下:

  参事厅:负责撰拟、审核、解释外交部主管之法律、命令;研究外交部重要案件并办理部长特交事项。

  秘书处:掌理部务会议通知及记录;外宾会晤传译及记录;办理机要文件及编撰以及与各国使馆接洽等事项。

  总务司除原会计科改组为会计室并独立之外,典职、电报、交际、出纳、庶务6科仍保留,其职掌不变。

  国际司;分设国联、通商、侨务、法令、护照、货单签证6科,其职掌没变。

  亚洲司:改设亚一、亚二2科及研究室。亚一科负责关于日本、暹罗国事项;亚二科负责苏维埃联邦、土耳其、阿富汗、伊朗国事项;研究室负责该司主管各项法律问题及边疆问题之研究,以及主管各国之调查事项。

  欧美司:改设欧一、欧二、美洲、法律4科。欧一科负责关于法兰西、意大利、德意志、比利时、瑞士、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及巴尔干半岛各国的事务;欧二科负责关

  于英吉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波兰各国事务;美洲科负责北、中、南美各国事务;法律科负责本司主管各项

  法律问题研究,各国条约之订立及解释,以及主管各国之调查事项。

  情报司:分为国内、日苏、欧美以及新闻4科。其职能没有变化。

  会计室:办理部内岁计、会计事项。

  统计室:办理部内统计事项。

  1939年9月,外交部再次修正组织法,内部机构设有参事厅、秘书处,总务、亚东、亚西、欧洲、美洲、条约、情报7司和会计、统计2室。

  参事厅与秘书处的职能没变。

  总务司:增添护照科并负责监督、指挥会计室工作。

  亚东司:设3科,掌理日本、暹罗各国事务。

  亚西司;设2科,掌理苏联、土耳其、伊朗、阿富汗及伊拉克等国事务。

  欧洲司:设4科,掌理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及非洲各国事务。

  美洲司:设2科,掌理美国、墨西哥及中南美2各国事务。

  条约司:设2科l室(研究室),掌理关于国际联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事项;条约之研究、撰拟、解释及有关条约之法律事项和国际法之研究。

  情报司:设3科l室(情报研究室),其职能变化甚小,仅增加负责监督、指挥统计室工作。

  会计室、统计室职掌仍旧。

  1941年统计室改由总务司监督指挥。

  1942年总务司下属典职科裁撤,另设独立之人事室(分3科);欧洲司下增设研究室。

  1943年5月,原人事室扩充为人事处(设3科)。增设礼宾司,

  掌理关于本国驻外及各国驻华使节之征询同意及递交国书事项;各国驻华使领馆之设置、变更及使领人员到任、离任事项;国际间勋章之颁给、收受及其他馈赠事项;关于接待外宾、国际庆吊及护照、签证事项。另外,为集中办理部内机要文电事务,新设立了机零室(分3科)。

  1945年,会计室扩编为会计处,处内分设3科。

  1949年,外交部的组织情况如下:部长1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下设秘书处、参事厅、亚东司(分3科)、亚西司(分3科)、欧洲司(分4科)、美洲司(分2科)、条约司(分2科)、情报司(分3科)、礼宾司(分3科)、总务司(分4科)、机要室(分3科)、人事处(分3科)和会计处(分3科)。

  1928年9月以前,外交部曾设有侨务局,掌理华侨事宜,1928年9月7日,侨务局并入侨务委员会。

  外交部还先后设有:设计考核委员会、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日缔结和约审议委员会等。国内附属机构有:驻沪办事处、北平档案保管处、各视察专员办事处、各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公署)。驻外机构有:各商务委员办事处、各签证货单专员办事

  处、驻印度专员公署、驻国联全权代表办事处(后为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远东委员会中国代表团、驻日代表团、驻德联军管制委员会中国军事代表团,驻各国大使馆、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

  (郦玉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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