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曾设有侨务委员会。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有关侨务事项,于外交部内设侨务局、大学院内设华
侨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
1928年4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恢复侨务委员会。9月4日该会正式成立,9月7日,外交部侨务局并入该会。
侨务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职掌建议、审议及改革侨务设施;奖励、辅助海外华侨;指导、监督海外华侨公共团体的组织进行;指导、介绍回国华侨投资与办理实业及就学、游历、参观;宣传政府的设施。
侨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国民政府任命;常务委员3-5人,由国民政府就委员中指定,并以其中1人为主席。侨务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其议决事项及会中常务,由主席及常务委员执行。会内设秘书处和2科。职掌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2人。掌管撰拟、收发及保管文件;典守印信;会计、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事务。
第一科:掌管建议、审议及改革侨务设施;奖励、辅助海外华侨。
第二科:掌管指导、监督海外华侨公共团体的组织进行;指导、介绍回国华侨投资与办理实业及就学、游历、参观;宣传政府的设施。
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侨务委员会改隶于行政院。该会职掌增加了指导及处理华侨教育文化事项,并增设第三科,办理该项事务。
1929年2月,侨务委员会取消主席制,改由国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中指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会内设秘书、普通侨务、文化事业3处。其职掌如下:
秘书处:职掌与前相同。
普通侨务处:掌管调查及统计侨民状况;处理侨民纠纷;管理侨民团体;指导、介绍回国侨民投资兴办实业及游历、参观;奖励、补助侨民。
文化事业处:负责指导、监督及调查侨民教育;指导侨民回国
求学;补助侨民教育经费;宣传文化。
同年4月,国民党三届一中全会议决侨务委员会改隶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6月4日,国民党中执会又明令侨务委员会改隶于国民政府。1931年12月,国民政府会议决议将侨务委员会复归行政院,并公布修正《侨务委员会组织法》,1932年4月16日该会进行改组,职掌本国侨民的移殖、保育事项。设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7-9人,由国民政府任命,并就常务委员中指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侨务委员会会议改为侨务委员会大会,每年或两年开会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其议决事项由委员长执行。会内设秘书、侨务管理、侨民教育3处。职掌如下:
秘书处:设文书、事务2科,职掌与前相同。
侨务管理处:设移民、侨民指导2科,职掌与原普通侨务处相同,并增加了指导及监督侨民移殖事项。
侨务教育处:设教育指导、文化事业2科,职掌与原文化事业处相同。
该会还设有统计室和会计室,分掌统计、会计事项。
1943年6月,增设了人事室,职掌人事管理事项。
1947年9月,副委员长增为2人,会内改设下列各机构:
秘书室:设秘书4-6人,分掌机要文电,翻译外文,外事联系和会议记录。
参事室:设参事2-3人,分掌撰拟、审核该会主管的法案、命令;研究及调查各国移民和居留法令。
专门委员室:设专门委员2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
视察室:设视察6-10人,分掌视察国内所属机关工作、海外各地侨情及辅导侨民事业。
第一处;与原侨务管理处同。
第二处:与原侨民教育处同。
第三处:设编查、设计、辅导3科,分掌调查侨民经济;设计侨民事业;协助侨民工商业;侨民回国投资兴办或考察实业与经济主
管机关的联系。
第四处:与原秘书处同。
侨务问题研究室:负责研究侨务问题。
设计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该会委员长兼任;分设计、考核两组,各由该会副委员长兼管,职掌编拟该会年度计划草案和考核规章。
该会仍设人事、统计、会计3室,分别办理会计、统计和人事事项。
侨务委员会直属机构有:
侨民教育师资训练班:1934年成立,1941年改称侨民教育师资训练所。
侨民教育函授学校:1940年7月1日成立。
南洋小学教科书编辑委员会:1936年成立,1941年改为侨民教育教材编辑室,1942年归并南洋研究所。
南洋研究所:1942年4月成立,1945年裁并,业务归并国立编译馆。
华侨通讯社;1941年成立。,
华侨月刊社:1946年成立。
回国升学华侨学生临时接待所:1939年成立,1945年3月裁撤。
华侨教育总会筹备委员会:1940年成立。
救济失业华侨委员会;1933年成立,1935年7月裁撤。
侨乐村管理处;1934年11月成立,1945年裁撤。
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1941年3月成立,1945年9月结束。
各口岸侨务局:有广东、福建、云南、上海、江门、汕头、厦门、海口侨务局。
(喻春生 撰)
上一篇:
(一)外交部
下一篇:
七、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