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部设立盐务处,主管盐务行政与稽核盐款收入。同年11月,盐务处改组为盐务署,并在上海设立基务稽核总所。1928年1月,取消盐务稽核总所,于盐务署内设稽核处。1929年1月,复裁撒稽核处,成立盐务稽核总所,并次第恢复各地方盐务稽核机关。1936年7月,盐务署改组为盐政司,盐务稽核总所改组为盐务总局。1945年2月,盐政司与盐务总局合并改组为盐政局,同年12月改称盐政总局,1947年4月复称盐务总局。
有关财政部盐务处和盐政司组织情况,已在介绍财政部中叙述,下面仅就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及盐务总局的情况介绍如下:
l.盐务署
1927年11月,财政部盐务处改组为盐务署。其职掌为监察各省盐务处、盐运使、榷运局办理之成绩及其以下各属官资格升降调迁;建筑盐场仓栈、制造盐类及编练场警缉私;各省运盐、销盐;改善场产、调剂运销;编制盐务收支预算、决算及造报收支数目表册、单据;保管全国盐款及稽核各省盐税收入;审定各省盐税定率等。
1930年12月公布的盐务署组织法规定,该署设署长1人,承财政部长之命综理该署及全国一切盐务事宜,并监督该署职员及所属各机关;设秘书4人,承长官之命办理该署机要事务。下设总务、场产、运销、税务4科和编译处,以及技正、技士、巡视员等。
1932年8月,改设秘书2人,署内设2科。1934年4月,又添
设第三科,专管硝磺事务。
2.盐务稽核总所
盐务稽核总所专办征收盐税,发给放盐准单;汇编盐税报告表册及清偿盐务外债等。该所1929年初成立时设总办、会办各1人,承部长之命综理全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监督各分所经、协理将摊还民国三年以前以盐税作抵之外债额数,按月拨解财政部;设秘书2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机要事务。下设总务、会计2科。总务科;主管文牍、保管印信、案卷;考核职员勤惰及所属机关人员成绩;编译文件、报告及该所会计庶务。会计科:主管审核盐税收支及编造账目、统计。
1936年.1月以后,设有总务科、业务科、会计科、税警科及总视察处。
3.盐务总局
盐务总局直隶于财政部,为全国盐务主管执行机关,办理全国盐税征收及其他一切盐务,并兼管硝磺事务.设总办1人,承财政部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会办1人,辅助总办处理收税、放盐事务。秘书2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机要文件及其他交办事务;视察员2人,调查员2-4人,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盐区考察盐务成绩及查办临时发生案件。局内分设总务、税务、产销、税警、经理5科。其职掌如下;
总务科:掌文件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典守印信;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之任免、迁调及训练;盐务章则之拟订;盐务公报之编辑;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及保管。
税务科:掌税务之设计、改进及处理;税务章则及税率之拟订、修改;盐税收入预算之拟编;征税之考核及税款之审核及报解;减免税案件之处理;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订、考核及缴销;硝磺之征税或专卖。
产销科:掌食盐产销之设计、改进及处理;盐及硝磺产销章之拟订;制盐许可及产盐销盐之估计与调节;盐质之检定及农业、
工业、渔业用盐变性或变色之指导;仓坨之设置、管理;产盐之收放及盐价之平定;盐副产物之管理及取缔;盐垦整理及划归地方升科;硝磺之统制、产制及改良;盐及硝磺产销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订、考核及缴销;盐民生计之改良及失业盐民之救济。
税警科:掌各盐场区警务之设计、改进及处理;各产盐场区水陆税警之编制、训练、指挥、调遣;制盐、放盐及盐副产物之稽查;盐场、仓坨及盐务官署之保卫;盐斤及硝磺私制、私运之查禁。
经理科:掌营造、修缮各种工程之设计及监督;各种物品之购办及供应;财产、公物之登记及保管;税警服装、械弹之采办、保管及供给;盐务所用一切票照、单据之印制、保管及发给。
该局还设会计室、统计室,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盐务总局于各产盐重要区域设立盐务管理局,办理各该区域之盐税征收及其他事务。于销盐重要区域设立盐务办事处,办理清理存盐及征收完纳未足额之盐税等。
1941年,为推进各省硝磺事务,增加硝磺产量,盐务总局又设立了硝磺总管理处,处内设总务、产销、会计3课及技术室。
1942年实行盐专卖以后,盐务总局的职掌改为办理全国盐专卖事宜并兼管硝磺事务。局内于总、会办之下设秘书2人,办理机要及其他交办事项。并设下列机构:
总务处:办理文件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印信之典守I盐务规章之拟定;盐务公报之编辑;警队之指挥调遣,本局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及保管;公物之购置及保管。
财务处:办理专卖资金之筹拨及专卖成本之审核,专卖利益之核算及报解;所属各专卖机构财务表报之审核;专卖资金利润一切照单、证据之拟定、考核及缴销。
场产处:办理制盐之设计、改进及处理;制盐许可及产盐、销盐之估计及调节;制盐技术、盐质检定及农、工、渔业用盐变性变色之指导;仓坨之设置及管理;盐之收购、屯储及收购价格之核议;制盐章则之拟定;盐副产物之管理与取缔,盐垦整理及划归地方升科;
制盐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订、考核及缴销;盐民生计之改善。
运销处:办理盐斤运销之设计、改进及处理;各销盐区域仓坨之设置、管理及盐斤分配,承销商、零售商之许可登记及管理考核;本局自设或委托机构售盐之管理;运销章则之拟定;批发价格之拟议及零售价格之审核,运售盐斤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定、考核及缴销。
人事处:办理该局及所属机关人员之任免、遣调及训练;人员之考绩、奖惩及退休恤养;职缺员额之核定1人事管理之设计、改进;人事规章之拟定1人事之调查及各种人事表册、报告之编制;盐务员工生活之改善等。
视察处:办理该局所属各机构工作进度之考查,产、运、屯、销各种措施之考查;专卖分支机构业务、人事之考查;该局特交案件之调查。
硝磺处:办理硝磺之统制、产制及改良,硝磺产销章则之拟订-硝磺产销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订、考核及缴销;硝磺私制私运之取缔、查禁。
技术处:承办与盐务有关之一切技术及工程事务。
会计处和统计处: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联运处:办理各区间盐斤运输及与盐务有关物资之运输事宜。
此外还设有设计考核委员会、法规编审委员会.
至1943年6月,盐务总局内部机构共设有;秘书、总务、人事、财务、会计、统计、技术7处及硝磺总管理处。
1945年2月,财政部盐政司与盐务总局合并改组为盐政局,掌理全国盐务行政及有关业务,并兼管硝磺及盐警事宜。盐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其职掌与前盐务总局总、会办相同;秘书5人。内部机构设有:总务、财务、运销、会计、硝磺管理、盐警管理等6处及人事、统计室。除财务、硝磺、盐警3处外,其余各处室职掌与盐务总局时期同。财政、硝磺、盐警3处职掌如下。
财务处:办理税则、税率之拟订;业务资金之筹拨及运用;盐斤
?成本之审核;税款之核报;所属机关财务之监督考核;税款及资金所用各项单照、凭证之拟订及缴销;业务资金、票据及证券之出纳、保管等。
硝磺管理处:掌理硝磺及硝磺类章则之拟订、审核及解释;有关硝磺及硝磺类之制造、收购、供应、运输及售价之管理;违章案件之核报;硝磺之取缔;资金之筹拨、运用及预算、决算之编拟与审核;硝磺会计制度之拟订及帐目之登记与编报;所属硝磺会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硝磺统计之编制;硝磺及硝磺类原料之调查;开发硝磺及制造硝磺类之设计;硝磺及硝磺类之检验;炼硝之技术改进。
盐警管理处:掌理盐警编制之审议;盐警人事管理;各区盐警及舰艇之编配、调遣及布防;各区之保产、护运、缉私、警卫、护解之处理;盐警及舰艇勤务之考核及军风纪之整饬;盐类违章案件之处理;官警教练之改进、补充及招募;盐警给与及养恤之拟订;盐警军需物品之补给及策划、保管;盐警营房之购售及管理。
1945年12月,盐政局又改称为盐政总局,局内仍设秘书室、总务处、人事室、财务处、产销处、会计处、统计室、视察室、稽核室、技正室、设计考核委员会、硝磺管理处、盐警管理处。
1946年4月,取销硝磺统制,硝磺管理处裁撤。
1947年1月,盐政总局设有秘书室、总务处、人事处、产销处、财务处、会计处、视察室、设计考核委员会、盐警管理处。
1947年4月,盐政总局又改称盐务总局,局内组织基本仍旧。
(杨 立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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