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10月,军事委员会为促进生产以适应抗战需要,设置了工矿调整委员会,负调整战时工矿事业,促进原有或新设立之国营及民营工矿事业的发展,并给予资金及运输协助之责。1938年3月,工矿调整委员会改组为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初为办理抗战时期民营工矿内迁、复工及促进生产工作I融后,办理管制及供应工业器材。其具体职掌为:筹措协助工矿资金;供应调剂工矿材料和工矿动力;工矿设备之迁移补充‘工矿建筑之规划协助;工矿物品之运销分配。1945年3月该处归并战时生产局。
工矿调整处设处长(由经济部部长兼任)、副处长各1人,综理处务;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专员、视察员各若干人,并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处内设总务、财务、业务3组和秘书、会计2室。各组、室职掌如下:
总务组:掌工矿材料供应调剂;工矿物品运销分配;工矿用地协助征收;劳资问题管理调处,经费出纳;财产保险及庶务。
业务组:掌工矿设备之迁移补充,工矿动力之调剂供应,工矿事业之协助发展、合作互助,工矿技术人员徵集训调,工矿调整之设计、审议、考察、督导事项。
财务组:掌工矿资金之筹措协助,营运资金之保管出纳,工矿借款之审议订约,抵押品保管、稽核及本息收回,工矿投资之调查审议和工矿资金运用之其它事项。
秘书室:掌文书收发、撰拟、保管,印信典守,人事及机要事项。
会计室:掌营运基金和本处经费之会计事项,借款厂矿之会计稽核事项和基金及经费报销之编造事项。
1940年12月,总务组只掌理经费出纳、财产保管、庶务事项,
原该组职掌的关于工矿材料之供应调剂,工矿物品之运销分配,工矿用地之协助收购和劳资问题之管理调处改由业务组办理。
工矿调整处设有购料委员会、管理工业材料审议委员会、协助厂矿资金审核委员会。
附属机关有:材料库,土铁管理处,广西办事处,驻湘、驻陕办事处。西北区(驻西安)、西南区(驻昆明)、中南区(驻桂林)、东南区(驻泰和)办事处。
(邵 玲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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