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后,华北各省煤矿相继沦陷,燃料供应日趋紧张。1937年9月,由实业部与资源委员会分别派员在武汉组织燃料管理处,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第三部,统一管理煤炭和液体燃料。1938年1月,军事委员会第三部裁撒,燃料管理处改隶于经济部,专管煤焦,液体燃料由行政院另设专门委员会管理。1938年10月,武汉沦陷,燃料管理处迁渝。
燃料管理处成立时,负责筹划燃料的采购、运输、分配和储存。设处长1人,处内分设煤炭股和液体燃料股。改隶于经济部后,专司煤炭管理,处内改设总务、管理、会计3组,各组职掌如下:
总务组:收发保管文件;典守印信I护照旗帜之领颁、保管;图书物品之购置保管;职员进退、考勤及工役管理;编印刊物和工作报告。
管理组:指定地区煤斤之统制、分配、收购;煤斤之运输、储存、登记及统计;煤斤运储之保险;运煤船只之雇用、征调;押运煤船兵士之调遣。
会计组;款项收支、保管、调度;款项收支册报之编制及审核;发放员工薪资;编制预决算。
1941年9月,燃料管理处修正组织法,职掌范围扩大,主要是协助、督导煤矿及炼焦厂增加生产、改良产运;执行各矿厂煤焦分配;调剂煤焦供需;核定各区域煤焦价格;调整煤焦商业营运;调查统计煤焦供求情况;监督指导地方煤焦管理机关的工作;奉令执行取缔事项。处内改设总务、业务和财务3组,各组职掌如下:
总务组:收发、缮校文件;保管档案图书;典守印信;经费出纳;人事管理及庶务事项。
业务组:掌理煤矿及炼焦厂产运之督导;煤焦供需之调查与调一剂;煤焦之分配及其价格核定;监督地方煤焦管理机关,指导改进煤焦品质;审核各矿贷款、垫款事项;执行取缔事项;煤焦之收购、存储、运输、销售;各矿厂煤焦成本之调查,煤焦产运储销之统计。
财务组;掌理贷款基金之筹措与运用管理;贷放各款之核计、出纳;驻外稽核人员之监督与指导;贷款契约之审核、保管;贷款之登记;财务表报之复核、汇编;财务处理之调查统计。
1944年4月,增设秘书室和管制组。秘书室职掌机要文件之撰拟;章则的草拟与审核;工作报告、计划的汇编;各组室公文之复核。管制组负责督导矿厂增产增运;调查、调节煤焦供需;监察矿厂、营运商运销煤焦;取缔违反管制案件;核拟煤焦价格;改进煤焦品质;调查煤焦成本。1944年10月,成立人事室,掌管原属总务组的人事管理事项。
燃料管理处先后在各管理区域内设有办事处和督运专员。
1945年2月,燃料管理处改隶于行政院战时生产局,易名为煤焦管理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秘书2人,会计主任.统计主任、人事室主任各1人,专员、视察若干人,内部组织机构与职掌依旧。
1946年1月,战时生产局撤销,煤焦管理处复归经济部隶辖,同年4月撤销。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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