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5月16日设交通部,直隶于国民政府。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该部改隶于行政院。
交通部成立时,沿用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组织法。1927年8月修正交通部组织法,规定该部管理、经营路政、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为全国最高交通行政机关。
交通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部内设总务厅和路政、电政、邮政3司及参事、秘书等人员。其职掌如下:
总务厅:分设4科。掌理文件收发、保管;编制统计报告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经费预决算、出纳;保管财产、物品等事项。
路政司;分设4科。掌理铁路、公路的建设、管理、经营及监督民营铁路等事项并兼理航政事务。
电政司:分设3科。掌理电信之监督、考核事项。
邮政司;分设2科。掌理邮政之监督、考核事项。
嗣后该部增设参事厅、技术委员会(后改为技术官室)、购料委员会及交通职工事务委员会等机构。
1927年11月,增置次长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总务厅改为秘书处,仍设4科;又增置航政司,下设3科,分掌筹划航业之设备与建设;管理航业之经费和监督公有及民营航业。后因筹办航空事业,增设第四科。
1928年5月,增设总务处,下分5科,掌理原秘书处事务。秘书处则只掌部长交办事项。同年,该部派员接收北京政府交通部,在北京设置档案保管处。
1928年II月,铁道部成立,交通部职掌范围缩小,仅管理并筹办全国电政、邮政及监督民办航业。置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部内设秘书、参事、技术3厅,总务、电政、邮政、航政4司。除电政司因电政总局裁撤,其所掌事务归并该司办理外,其余各司职掌未变。
此外,增设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与铁道部合设)。
1930年,邮政司增设第三科办理民用航空事业。
1931年,常任次长改称常务次长,并增设会计长办公处,总务司原掌理会计事项,全部划归会计长办公处办理。
1938年1月,铁道部裁撒,其掌理业务复归交通部,全国经济委员会管辖之公路处也归并该部。此时,交通部的职掌为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国有铁道、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因业务范围扩大,遂将人事、材料、财务三项事务,设专司
办理,部内设秘书、参事、技术3厅,总务、人事、财务、材料、路政、电政、航政7司,会计处、邮政总局和公路总管理处。其职掌如下:
总务司:下设5科,分掌文件收发、分配、撰辑、保存与部令公布;典守印信;刊行出版物及经费出纳;财产、物品保管与其他庶务事项。
人事司:下设4科,分掌该部及所属机关职员之任免、奖惩、训练、教育、待遇及卫生事项;管理所属学校。
财务司:下设综核处及4科,分掌该部及所属机关预算、决算、计算书编制、审查及款项支配、保管;债务整理与偿还;交通建设之经营扩充筹款;财产处理;土地收买等财务事项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之财务工作。
材料司:下设采购处及3科,分掌材料采购、保管、稽核、支配转运;材料调查、检验、监制及技术设计;材料账目登记、审核、统计等事项。
路政司:下设5科,分掌筹划铁路建设、铁路业务管理及附属营业;管理铁路工务、机务以及关于公有及民营铁路之监督等事项。
电政司:下设4科,分掌筹划建设和管理、经营电信、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事项,并监督公有、民营电气交通事业等有关电务事项。
航政司:下设3科,分掌筹划航业、航空设备及建设;管理航业、航空之经营并监督公有及民营航业、航空等有关航务事项。
秘书厅:掌理机要文件及部次长交办事务。
参事厅:分法规、方案、编纂3组,掌理撰拟、审核该部法案、命令。
技术厅:分土木、桥梁、机械、电工、号志5组,新路工程处与材料试验所。
会计处:分设4科,掌理该部及所属机关岁计、会计。
统计室:掌理该部及所属机关统计事项。
邮政总局和公路总管理处见另文。
1939年8月设公路运输总局。
1940年统计室改为统计处,又增设驿运总管理处。
1941年军委会设运输统制局主管公路工程及运输,并将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及公路运输总局移并该局。1943年3月运输统制局结束,公路业务及有关机构又改归交通部,设公路总局办理。
1943年7月,电政司改为邮电司,人事司改为人事处,并增设材料供应总处、电信总局。
邮电司下设5科,分掌邮政、邮政储金、汇兑及简易人寿保险;电报、电话、广播等电气交通建设或经营之规划核议,并监督公有、民营及专用电报、电话、广播等电气交通事业。
1945年1月,军委会再设战时运输管理局,接管交通部所掌公路部份的职能及有关机构。
至1945年12月底,交通部设有秘书、参事、技术3厅,路政、邮电、航政、财务、材料、总务6司,人事、会计、统计3处。此外,还设有设计考核委员会、交通复员准备委员会、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等。
1946年1月,战时运输管理局撤销,公路之经营管理权又归还交通部。
1948年10月,该部设技术、参事、秘书3厅,总务、财务、材料、航政、邮电、路政6司,统计、会计、人事3处以及设计考核委员会、日本对华赔偿交通委员会、日本赔偿物资运输处、交通技术研究所筹备处、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船舶技术规范设计委员会、领用物资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等。
交通部附属机构较多,先后设立的主要机构如下:
铁路方面;有各铁路管理局、工程局、保管处、铁路公司及滇缅铁路督办公署、铁路测量处、铁路总机厂、东北运输管理局等。
公路方面:有公路总管理处、公路运输总局、公路总局等。
邮政、电信方面:有邮政总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及电信总局等。
航政方面:有国营招商局(后改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各区航政局、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民用航空局等。
驿运方面:有驿运总管理处。
材料方面:有材料储运总处等。
人事方面:有交通技术人员训练所。
队警方面:有交通警察总局和东北铁路警察总局(1947年4月1日分别改称为第一、第二交通警察总局)。
其他临时性机构:有东南联运清理处、驻印度代表办公处及东北、台湾、广东、武汉、京沪、平津等区特派员办公处(办理接收日伪交通事业)。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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