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部

          

  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国民党党务并调整党政关系案,决定于中央设立社会部,由中央民众训练部、文化事业委员会和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合并改组。同年5月4日,社会部在武汉正式办公。该部主要职能为协助民众团体之组织并策进其事业。

  社会部设部长、副部长各1人,下设民众组织处、社会运动处、编审处、总务处。各处职掌如下:

  民众组织处:下设农民、工人、商人、青年、妇女、特种社团6

  科。分别掌理指导、组织各民众团体。

  社会运动处:下设文化事业、经济事业、慈善事业、卫生运动5科。掌理策进社会事业之发展。

  编审处:下设编辑、征审2科。掌理部内法规、章程等事项。

  总务处:设文书、事务2科。掌理文书处理、典守印信、出纳、会计等事务。

  另外还设有妇女运动委员会和工商运动委员会等。

  193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99次会议决议,关于党团之组织与运用归社会部主持办理,社会部于民众组织处内增加了负责党团指导的职能。

  1940年10月16日,社会部改隶于行政院。该部原掌理之党团指导和妇女运动事项划归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办理,文化运动事项划归中央宣传部办理,工商运动事项划归中央秘书处办理。另外接办了原内政部主管的社会福利事宜和经济部主管的合作事业管理事项。

  行政院社会部掌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设部长1人,次长2人,下设总务司、组织训练司、社会福利司、合作事业管理局、参事厅、秘书厅、视导室、会计室和统计室等。各司(厅、室)职掌如下:

  总务司:分设5科,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拟、保存;部令公布;印信典守;该部及附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及成绩考核;该部官产、官物之保管,经费出纳及出版物之编辑刊行等事项。

  组织训练司:分设7科,掌理人民团体之组织训练及各种人民团体相互关系之调整联系;劳资争议之处理;社会运动及人民团体目的事业外一般活动之指导、监督等事项。

  社会福利司;分设6科,掌理社会保险之指导实施;劳动者生活之改良;社会服务事业之倡导、管理;日常生活费用指数之调查、统计;职业介绍之指导、协助及贫苦、老弱、残废等之收容、教养等事项。

  合作事业管理局:分设4科,掌理有关推进全国合作事业之计

  划;关于合作指导方法之研究;合作实验区之设计及管理;全国合作事业之调查;合作规章之拟定及合作刊物之编辑;合作社登记之审核及合作社工作人员之训练、考核、奖惩;全国合作事业上金融之调整及监督;合作社物品供销业务之指导等事项。

  参事厅:撰拟审核社会部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事项。

  秘书厅:掌理部务会议及部次长交办一切事项。

  视导室:视察及指导全国社会行政事宜。

  会计室、统计室分别掌理部内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1941年3月,秘书厅下增设机要室,11月增设人事室。原会计室改组为会计处,统计室改组为统计处。

  1942年9月,为了执行国家总动员法所定之人力动员事项,在社会部下设立劳动局。该局设3个处,分掌关于人力之调查、登记及统计;总动员业务所需人力之征用及编制;限制或调整从业者之就职、退职、受雇、解雇及其薪俸工资之综合联系;限制机关团体雇用人工之综合联系;私人雇用工役职务与能力之查报及其数额限制;人力动员计划之拟定及演习事项;劳动服务之推进;一般力资之管制以及被征人工之利益保护等事项。

  1943年底至1944年初,社会部为办理社会服务事业管理事项,设立了社会服务事业管理处。下设3组,掌理直属各社会服务处业务之计划、推行、研究及设置、管理;推行服务业务与其他有关团体或国际间合作联系事项;掌理地方社会服务事业之计划推行及指导监督;地方社会设施之倡导奖励、监督考核以及社会生活之指导改进;复员服务、荣军服务之计划推行、指导监督及服务机构之筹设与管理;以及有关机关团体设施之合作、联系事项。

  1943年’4月,社会部设立工矿检查室,办理全国工厂、矿场检查事项。1946年4月,工矿检查室扩大为检查处,下设3科,办理工矿检查法规之拟定;工矿检查之执行指导、监督、考核;工矿检查之宣传、教育、设计、研究、改进;工矿检查资料之搜集、编制、译述;以及检查人员之训练等事项。

  1947年3月,社会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局筹备处,下设4科(原社会福利司一科裁撤,其职能移并该处)。主要掌理拟定社会保险业务方案、实施章则;筹划社会保险业务基金等事项。

  1947年.9月,立法院审议通过了新的社会部组织法。社会部在部长、次长之下设有:人民团体组织司、劳工司、社会救济司、儿童保育司、社会服务司、总务司、合作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局、工矿检查处、义务劳动管理处及参事厅、秘书厅、视导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室。各司(厅、室)职掌如下:

  人民团体组织司:掌理人民团体组织之审核登记、指导监督及一般活动之扶助指导;人民团体相互间关系之调整联系;国际团体组织之参加协助,外国侨民团体组织之登记考查等事项。

  劳工司:掌理劳工生活之改良及保障;劳工福利之倡导推行;工时工资标准之制定;劳资关系之协调及争议之处理;技术劳工之登记调节;国际劳工组织合作联系等事项。

  社会救济司:掌理社会救济制度之实验及推行;救济设施之登记、指导、考核、奖助及灾难救济之实施等事项。

  儿童保育司:掌理儿童福利之实验及推行;儿童保育机构之登记、指导、考核、奖助;特殊儿童之教养辅导;童婴及母性之保护;儿童生活及营养之倡导改进等事项。

  社会服务司:掌理社会秩序之整饬及改进;社会服务之实验及推行;社会服务设施之登记、指导、考核、奖助;社会运动之倡导促进等事项。

  总务司:掌理部令之公布;印信之典守;文件之收发、撰拟、缮校;档案之编整及保管;法规及公报等刊物之编辑发行;官产官物及图书之管理;经费之出纳及员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合作事业管理局:掌理合作事业之推进及管理事项。

  社会保险局:掌理社会保险事业之实施事项。

  工矿检查处:掌理全国工厂、矿场劳工保护设施之检查事项。

  参事厅、秘书厅、视导室、会计处和统计处的职掌仍旧。

  1948年12月,人民团体组织司改称人民团体司。劳工司改称工人司,增加工人团体组织之登记指导职能。儿童保育司改称妇女儿童司,增加妇女福利倡导及推行职能。恢复劳动局,掌理人力动员、国民义务劳动及国民就业辅导等职能。义务劳动管理处撤销。

  1949年5月社会部裁撤,其职掌由内政部接收办理。

  社会部还先后设有社会行政计划委员会、职工福利委员会、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社会法临时起草委员会、福利救济事业审议委员会、工作竞赛委员会、专题研究委员会、出版审查委员会、统计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诉愿审理委员会、工作成绩考核委员会等。

  (郦玉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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