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决定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立法院系五院之一。同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第173次常务委员会选任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林森为副院长。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院组织法,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立法委员人选标准,并任命焦易堂等49人为立法委员。同年12月5日,胡汉民、林森偕立法委员宣誓就职,立法院于是日宣告成立。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家事项的职权。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1947年改由国民政府选任。院长指挥全院院务及其所属机关;院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之。立法院初设立法委员49人,后逐届增多,至1943年达86人,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后任用;1947年增至149人,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提交国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后任用。立法委员任期2年,得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5委员会。各委员会由院长指定1人为委员长,委员则由各立法委员分任之。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还先后设有民法、刑法、商法、自治法、土地法、劳工法等委员会,这些未经法定的委员会都不设委员长,而由院长指定委员1人为召集委员。立法院各委员会审议下列议案:院长交议者;本院会议议决交审查者;本委员会委员提议者;由各委员会移送之件

  与本会相关联者。

  立法院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处、编译处及会计、统计、人事3室。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科长、速记长、速记员、书记官等职员,分掌会议记录,文件收发、编制、保管,印信典守及庶务等事项。编译处设处长、编修、科员、书记官等职员,管理各国法规的编译,搜集立法参考资料,编辑刊行本国法规以及特别编译事项。会计、统计、人事3室各设主任1人,主管有关会计、统计、人事事务。

  1946年12月,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按照“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规定,依“宪法”产生之首届立法院应于国民大会闭幕后之第七日自行集会。“行宪”第一届国民大会于1948年5月1日闭幕,“行宪”首届立法院乃于5月8日自行集会,并选举孙科为院长,陈立夫为副院长。

  “行宪”后之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除拥有原来之立法权外,总统任命行政院长,须得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院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各部会首长责问之权;对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院长综理院务;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行其职权。立法委员由各省市、蒙古各盟、西藏、边疆地区各民族和侨居国外之侨民及职业团体选出,任期3年,连选得以连任。

  立法院设内政及地方自治、外交、国防、经济及资源、财政金融、预算、教育文化、农林及水利、交通、社会、劳工、地政、卫生、边

  政、侨务、海事、粮政、民法、刑法、商事法及法制2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及召集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每委员会分设2科或3科,各置专门委员1-3人,担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拟。设主任秘书1人,科长、秘书、科员等若干人。

  立法院设秘书长1人,特派;副秘书长1人,简派,由院长就立法委员之外遴选人员提请任命。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全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

  事务。

  立法院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编纂、会计3处及人事、统计2室。秘书处负责议程编定、会议记录及文书收发、印信典守、出纳庶务等事项。编纂处负责本国法规之编辑刊行;各国法制之编译,立法参考资料收集,图书管理及转交编译事项。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分别办理会计、岁计、统计、人事事项。

  1949年3月,立法院修改组织法。各委员会缩减为11个,它们是:内政委员会(由原内政及地方自治、地政、卫生、边政四个委员会合并);外交委员会(将原有侨务委员会并入);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由原经济及资源、海事、农林及水利各委员会合并)、财政金融委员会(将原粮政委员会并入);预算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社会及劳工委员会(将原有社会和劳工二委员会合并);民刑法委员会(将原民法、刑法、商事法三委员会合并);法制委员会。

  (陆 军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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