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决定实行五院制,五院之一的司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成立。
司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除民刑事最高审判、公务员惩戒、行政诉讼、司法行政分别由所属机关执行外,关于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
司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改由国民政府选任。司法院院长综理院务,院长因故不能
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之。
司法院设司法院会议,讨论关于司法之法律、预算;司法机关简任职以上人员之任免;司法院各部会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等,由司法院长主席,司法院所属各部会院主官及司法院秘书长参加。院内设有秘书长及以下机构;
秘书处:负责文书收发、编制、保管、分配以及文件的撰拟;典守印信;出纳、庶务以及其他不属参事处主管事项。
参事处:负责撰拟、审核关于司法之法案、命令事项。
编译处:设置编译主任1人、编译4-8人,掌汇编翻译事项。1935年12月设立法规委员会。1938年5月设立会计处,1942年5月设立统计处,1943年6月设立人事室,分别依法办理会计、统计、人事业务。1947年增设视察室。此外,还设法规研究委员会,委员聘任或指派。
1948年6月“行宪”后的司法院成立。依新的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有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之权。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成,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大法官任期9年。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征得监察院同意后任命之。
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司法院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处、会计处、统计室及人事室,职掌仍旧。
司法院的下属机关有最高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司法行政部于1928年11月-1931年12月及1934年10月-1942年12月也曾隶属于该院。
(陆 军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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