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成立于1931年3月,直隶于监察院,其前身是国民政府审计院。
1928年2月4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设审计院。3月,审计院组织法颁布,7月修正。审计院的职权是:监督预算之
执行和审核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该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计、协审若干人。内部机构设第一厅、第二厅和秘书处、总务处。第一厅掌理监督预算执行事项;第二厅掌审核决算事项;秘书处办理院长交办事项;总务处掌理该院文书、统计、会计、庶务事项。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改行五院制,审计权划归监察院。1929年10月,审计部组织法公布。1931年2月,监察院成立,3月,正式成立审计部。其职掌是:监督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审核各机关之计算及决算;核定各机关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稽查各机关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
审计部设部长、副部长各1人,审计、协审各若干人。部内设2厅,分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以审计兼任厅长;行政事务设总务处处理。1933年4月,审计部改副部长为政务、常务两次长。9月,增设第三厅,主管稽察事务。1936年实行超然主计制度,审计部总务处会计、统计2股改为会计室和统计室,另增设秘书室和审计室。各机构职掌如下:
第一厅:分设厅长室和3科。掌理党务费支付书之核签;国务、内务、教育文化、司法、实业、交通、蒙藏、建设、财务、军务、外交、补助、抚恤等项费用之事前审计,并办理各该费类内各机关主管收入之事前审计事项;国有营业资本支出之事前审计;国家债务岁入岁出之事前审计;动支救灾准备金之事前审计;国库收支报表的审核;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收支之事前审计;所属各处事前审计案件及工作报告之复核。
第二厅:分设3科和3个临时办公室。掌理军务、交通、建设、实业、财务、内务、司法、国务、教育文化、外交、蒙藏、补助等项费用的事后审计;所属各处事后审计案件及工作报告之复核;首都所在地市政府及威海卫地方各机关之事后审计。
第三厅:分设厅长室和3科,掌理各机关收支之稽察;各种公债债券基金之稽察;各机关财务行政之调查及现金、证券、财物之盘查;发行准备之稽核及登记;各机关营缮工程和集中购置之稽
察;公务员兼职兼薪之调查;物价调查;各审计处及审计办事处稽察完竣案件月报表之复核;各种捐款之稽察。
审计室:分设3组,掌理3厅各类经费审计、稽察的复核事项。
总务处:分设4科和人事、会计、统计室。掌理文书档案;人事管理;经费出纳和统计。
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件之撰拟,复核文稿及部长交办事项。
审计部因业务需要,设有稽察、协审柑审计专员等职。以上三职不得随便令其转职,非受刑事处分和惩戒处分者,不得免职、解职,但三职不得兼任其它官职和律师、会计师、技师及公私企业机关的任何职务。在与被审计机关之长官或主管会计、出纳人员为配偶或有七亲等内之血亲或五亲等内之姻亲关系时,应行回避对该机关之审计事务。
关于地方审计事务,审计院时期曾有设审计分院的规定,但未实行。1932年6月公布审计处组织法,规定审计部于各省政府所在地及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所在地设审计处,其不能依行政区域划分之机关,经国民政府核准,由审计部设审计办事处。1934年4月,审计部设立江苏、湖北、浙江、上海4省市审计处和津浦铁路审计办事处。1935年12月,成立河南、山西审计处。1936年成立广东审计处,1937年以后,增设湖南、贵州、四川、广西、福建、江西、安徽、甘肃、云南审计处及国库总库、盐务总局审计办事处。抗战胜利后,增设河北、山东、山西、青海、台湾、重庆审计处和西北铁路、西南铁路、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招商局审计办事处。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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