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办理军事抚恤的机构,最初是军政部陆军署之恤赏科。1933年军委会委员长南昌行营设抚恤调查处,后改为抚恤科。1935年3月及1937年,军政部的恤赏科和行营的抚恤科先后并入军委会铨叙厅之抚恤科。1938年8月,军委会设立抚恤委员会,办理该项事务。
抚恤委员会办理陆海空军伤亡官兵抚恤及遗族之救济。直隶于军事委员会。该会初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3-19人,以及秘书、副官等。主任委员统辖该会一切事宜,副主任委员辅助主任委员处理一切事宜。委员参加会议,审议该会一切重要案件。会内设办公厅、总务组及3处。
办公厅:承主任委员之命、副主任委员之指导,办理该会一切事宜。
总务组:办理该会文书、会计、庶务以及关于抚恤事务之改进设计。
第一处:办理死亡官兵之抚恤、褒扬、国葬、公葬、子女入学、公祭、建立纪念碑塔事项;负伤官兵抚恤、转院及纠纷处理;伤亡官兵抚恤登记、统计及档案保管;现行法规之解释及修改;各国抚恤章则之调查研究。
第二处:办理伤残之决定、审核及复验。
第三处:掌理恤金领发帐籍及报销事项。
1941年起在陕、豫、湘等省设立13个抚恤处。
1943年4月,改设副主任委员1人,专任委员4人。会内设办公厅、总务处、第一处、第二处。
办公厅:主管各处文稿之复核;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及保管;交办和建议事项。
总务处:掌理文书、管理、会计、人事、卫生及其他不属各处事项。
第一处:掌理抚恤法规章制之撰拟、修订及调查、译述;各抚恤处、部队抚恤事务委员会及地方政府抚恤业务之考核;死亡官兵褒扬抚恤之核定及家属之救济;受伤官兵伤等检验、复核;伤亡官兵恤案之登记、统计等。
第二处:掌理恤金事前、事后审计、稽核;会计账籍;概算、预算、决算及指导转发;恤金之出纳、保管、准发;恤金行政及恤金法规之拟订解释。
1946年8月,该会撤销,改组为联勤总部抚恤处,驻各省抚恤处也撤销。
(李祚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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