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中华民国军政府(中华民国政府、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中华民国军政府、中华民国政府、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为1917年到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与北京政权相对立的南方政权。前两个政府宗旨是护法,维护临时约法,恢复国会。后一个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讨贼”,从军事上直接反对南北军阀,统一全国。下面分别介绍军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及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的情况。

  一、中华民国军政府(1917年9月-1922年6月)

  中华民国军政府又称护法军政府,简称军政府,可分为改组前军政府及改组后军政府两个阶段。

  (一)改组前的军政府

  1917年6月,北京政府大总统黎元洪在督军张勋等人胁迫下,于6月12日下令解散国会,酿成溥义复辟,恢复清朝旧制。这时孙中山等国民党人集议于上海,准备南下护法,恢复国会。张勋复辟失败后,段祺瑞依恃讨逆有功,再任国务总理,拒绝恢复国会,抛弃临时约法,一意孤行。孙中山为维护临时约法与国会,决计在广东组织护法政府,以与北京政权相对抗。7月17日孙中山率领脱离北京政府的一部分海军自上海吴淞口南下到广东。孙抵粤后致电北京国会议员南下开会。到8月中旬,陆续南下来粤的国会议员约150余名,8月25日由原任众议院议长吴景濂主持在广州开会,因不足法定人数,故称国会非常会议。29日议决成立护法军政府,通过《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31日又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

  组织大纲》21条。在广州成立了护法领导机关国会非常会议和军政府。国会是护法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军政府则是最高行政机关。军政府则由国会议决产生,其主要领导人也由国会选出。当时司法机关,军政府虽颁布了<大理院暂行章程》,但并未成立,有关司法行政及筹备司法事务暂由内政部管理。国会非常会议及军政府内部机构(大元帅府、行政各部)的情况如下:

  1.国会非常会议:简称非常会议,采用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制。两院议员各选正副议长一人,因当时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议事时以参众两院议员合会行之,必须有十四省以上的议员列席,才得开议。议事时以列席议员过半数决定。合会设正副议长各1人,以参议院院长为议长,众议院院长为副议长。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得选举临时议长。非常会议又设各委员会。议事内容为制定并宣布军政府组织大纲、军政府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的议员联合提议时,随时开会议决;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和提出议决。非常会议行使职权时限以内乱勘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两院办事机关为秘书厅。

  2.军政府内部机构

  中华民国军政府于1917年9月10日成立,依照《组织大纲》规定,军政府任务是“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采取元帅制,设大元帅1人,为国家元首。在临时约法未恢复前,大元帅职权是行使中华民国的行政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又设元帅2人,任务是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并兼任其他职务。当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的元帅代行其职权。大元帅、元帅均由国会非常会议选举。9月1日国会选举孙文为大元帅,2日选唐继尧、陆荣廷为元帅。但唐、陆未就任。军政府设在广州河南士敏土厂。军政府内设大元帅府、行政各部及都督。其职掌与编制情况如下:

  大元帅府:1917年9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府组织条例》,大元帅府设3处1部,即:参谋处、秘书处、参军处、卫戍总司令部(但参谋处未有设立),其职权与编制情况如

  下:

  秘书处:任务是承元帅之令,指挥监督各秘书掌管机关文书、管守印信及重要文书的起草、记录、保存事项。设秘书长1人、秘书、书记、差遣若干人。处内设总务浑事、财政、外交、内政、交通、法制7股。分掌典守印信;文书函电的起草,;保管案卷;人员委任;收发事项;华侨函电;国会事务;军政府公报编印;新闻发布;制造印信;本处会计、庶务;批答寻常军事文书及函电的起草;筹措军饷及会计、出纳、一切文件的起草编制和批答;外务行政及国际交涉的一切文书函电的起草及批答;交通事项的一切文件;法令条例的起草审查立案;大元帅交议一切法规条例的审查修正;军政府所属各机关法律疑义的解答。

  各股设主任1人,由秘书充任。书记若干人,承秘书长、秘书之命誊写文件、记录薄籍表册等。

  参军处:设参军长1人,掌理内部勤务、传达军令、接见宾客,并办理会计、庶务、警卫、扈从典礼及一切不属于他处之事务。处内设总务、会计、庶务3科,分理机密事项、文书收发、统计报告、典礼仪式设备,扈从并军乐及其他杂务,府内卫生;预算决算、收入支出薄记及金库、会计的监督、物品采办保管、本府整理装修及其他杂务。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

  处内还置副官室,设副官若干人,掌理府内勤务、传达命令、接待宾客、警卫、风纪稽查、管理弁兵杂役人等。设电报总管1员,电报员若干人,掌理电务事宜。

  卫戍总司令部:直隶于大元帅,任务是维持军民秩序、保卫地方、随时会商地方官厅办理清乡清剿事宜。除出征军队外,凡隶属军政府的军队均有节制调剂之权。设总司令1人,掌理卫戍一切事宜。又置参谋、秘书、副官、军需、军法、军医6课。备课编制与职掌如下:

  参谋课置参谋长1人,任务是督率参谋,辅助总司令参赞戎机,规划军政令等事项。课内设参谋若干人。

  秘书课置秘书长1人,任务是督率各秘书掌管各种公文函电的纂辑、保存、收发及保管印信事项。课内设秘书若干。

  . 副官课置副官长1人,任务是督率各副官办理本部庶务及关于本部军纪法纪等事项。课内设副官若干人。

  军需课设军需长1人,任务是督率各军需委员掌管预算决算的编造、薪饷的支领及武器被服一切军用品物的购备给予。课内置军需委员若干人。

  军法课设军法长1人,任务是督率各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惩罚。课内置军法官若干人。

  军医课设军医长1人,任务是督率各军医管理病院及本部人员各部队伤病的疗治并所辖区域内卫生。

  1918年4月1日,大元帅增设稽查长1人。

  行政各部:军政府设立有6部,即:外交部、内政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及交通部。各部设总长1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并由大元帅特任。但当总长缺位尚未选出前,大元帅得先任命署理。总长任务是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又设次长1人,辅佐总长。各部内部置总务厅及分司办事。

  此外,大元帅府还设有特别军事会议,任务是决定军事上行动纲要,由大元帅召集并任主席,会议成员为参谋总长、海军总长、陆军总长、广东督军、海军总司令、第一军总司令、卫戍总司令及由大元帅指定的军事参议5人。

  军政府设都督若干人,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二)改组后的军政府

  护法军政府在广州成立后,由于桂系不予合作,工作上受到阻碍。1918年初,在桂系军阀及研究系分子操纵下,5月4日国会非常会议动议,改组军政府,排斥孙中山。孙中山迫于形势,乃辞去大元帅职。5月18日国会非常会议议决修正中华民国军政府大纲12条,改组军政府。

  依据大纲改组后的军政府,是以护法各省各军的联合为基础,

  在新国会大总统的职权不能行使期间,由军政府行使币华民国的行政权。军政府职权是:决定和议事件;办理共同外交、宣立国约;监督共同财政、办理内外公债的募集;议决省与省之争议事件;承认护法省区军队之加入事件;统筹军备及计划作战事件。改组后的军政府领导体制,由单一的元帅制改为集体的总裁制。改大元帅一职为政务总裁7人,组成政务会议,行使军政府职权。各总裁地位平等,责任自负。总裁由国会非常会议选出,其职权为代表军政府“总揽会务”。总裁因故不能到职时派专员代理,但代理总裁不能派代表列席政务会议。

  政务会议以政务总裁1人为主席,主席由政务总裁推定。经国会选举,孙文、任廷芳、唐绍仪、唐继尧、陆荣廷、林葆怿、岑春煊为政务总裁。随后唐、陆推岑春煊为主席总裁。孙文眼见军政府实权落到西南军阀手里,遂辞总裁不就,并于21日离粤赴沪。后经各方挽留,9月19日委派徐谦全权代表参加政务会议。

  军政府机构的设置也进行了调整和改组。军政府机构是由内部机构及行政各部组成。内部机构撤销秘书处、参军处,设秘书厅、总务厅、副官处。保留卫戍总司令部,改名为警卫司令部。新设军事委员会。行政各部除保留原来的外交、内政、财政、陆军、海军、交通6部,又新增司法、参谋2部。此外,还设立司法机构大理院和总检察厅。各机构的编制情况如下:

  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政务会议秘书15人,厅内设3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额外科员若干人。

  总务厅:设厅长1人,厅内置铨叙、印铸、会计、司务4科,每科设科长1人及科员办事员若干人。

  副官处:设副官长1人,中校副官兼总稽查1人,副官若干人。

  警卫司令部:设警卫司令官1人,参谋长1人,副官长1人,参谋、副官若干人。军需正、军法正各1人,军需、军法、书记官各若干人。

  军事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参谋总长兼任,委员26人。

  大理院:设于1919年3月,设院长1人,民、刑事庭庭长各1人,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学习书记书官若干人。

  总检察厅:设检察砖1人、检察官2人、代理书记长官、书记官若干人。

  行政各部:各部总长改为部长,部内分司(局)办事。

  外交部:内设2司,置司长2人及秘书、司员、调查员、办事员若干人。

  内政部:设3司,置司长2人及秘书、司员、办事员若干人。

  财政部:设3司,置司长3人及秘书、司员、办事员若干人。

  参谋部:设3局,置局长3人及局员、副官、参事、秘书、调查员若干人。

  陆军部:设l司,置司长1人,主任秘书1人及秘书、副官、科长、科员若干人。

  海军部:设军务、军衡、军备3司,置司长3人及秘书、副官、司员、军需员、军械员、文牍员、军医若干人。

  交通部:设路政、邮传、总核3司,置司长3人及秘书、司员、办事员若干人。

  . 司法部:设3司,置司长3人及秘书、办事员若干人。

  军政府陆续设立外交调查会、财政委员会、遣送敌侨事务局兼管理敌侨财产事务局等机关。

  1918年7月,非常国会通过决议,将未到粤的国会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补足法定人数。9月,非常国会宣告为正式国会。

  1918年10月10日北京政府大总统冯国璋与国务总理段祺瑞同时下台,非常会议议决委托军政府代行国务院职权及摄行大总统职务。

  1919年1月11日国会两院联合会,议决军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护法政府”,其组织、职权及时效,未有变化。

  1920年7月北方发生直皖战争,广东督军莫荣新借攻闽为名,欲消灭在闽的粤军陈炯明部。陈炯明遂率部由漳回粤,发生粤

  桂战争。粤军在孙中山等国民党人支持下,击败盘踞广东的桂系军阀势力。10月24日广东军政府政务总裁岑春煊、陆荣廷、林葆泽、温宗尧通电解除职务。31日孙中山与唐继尧、任廷芳、唐绍仪以军政府政务总裁名义,通告中外,宣布军政府依然存在。11月29日,孙中山等在广州重开军政府政务会议,继续执行职务,同时,恢复“中华民国军政府”名称,并宣布各部部长名单:内政部部长孙中山、财政部长唐绍仪、交通部长唐继尧、陆军总长陈炯明,外交部长任廷芳、司法部长徐谦、参谋部长李烈钧。

  此时,广州的国会议员流离颠沛,多次易地开会。直至1921年1月12日旧国会议员复在广州开会,到会参众两院议员200余人,讨论组织正式政府及选举总统问题。

  二、中华民国政府(1921年5月-1922年6月)

  1921年4月2日国会议决,取消军政府。4月7日国会会议议决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7条,改总裁制为总统制。

  中华民国政府设总统1人,由国会会议选举,职权是总揽政权,公布法令,统率陆海军,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于同日国会选出孙文为大总统。5月4日宣布军政府撤销并解除所有政务总裁职务。5日孙文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总统府设于广州观音山。

  中华民国政府中央机关除设国会外,还设有总统府及行政各部。总统府裁撤原来的军政府的总务厅、秘书厅、副官处,将总务厅、副官处职权设一参事掌握,又设秘书处、参事-处、宣传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及总参议。行政各部直隶大总统,设内务、外交、财政、海军、陆军、参谋、司法7部,裁掉原来的交通部。另外,还设大理院,直隶大总统,未设院长,院务由司法部长处理。

  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孙中山领导滇、粤军,发动第二次粤桂战争,统一两广。同年8月国会通过北伐的决议,10月三万北伐军开拔,取道湖南向北进军,12月孙中山在桂林成立北伐大本营,筹饷支持北伐。

  正当北伐军胜利进军之时,陈炯明勾结直系,破坏孙中山北伐

  事业,唆使其部下通电,要求孙下野,并于1922年6月16日发动武装叛乱。孙中山在秘书及侍从的帮助下化装离开总统府,登上永丰舰,与叛军作战50余天,后离开广州到上海。成立不到一年的中华民国政府最后失败。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黎元洪复任总统,6月14日提出恢复法统通电,明令撤销“6年6月12日所发布的国会解散令”,宣布第一届国会应依法自行集会。要求原来旧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刻期入都,“继续行使职权”。这时,在广州的旧国会议员已无法立足,于是,纷纷北上。广州的国会无形解体。

  三、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1923年1月,滇桂讨贼联军赶走陈炯明,孙中山偕谭延闽,陈友仁等人从上海返回广州,2月21日宣布续行大元帅职权。3月2日重建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简称大本营),成为最高的军事执行机关。为贯彻军权统一,大本营体制采取集中军权的元帅制,赋予大元帅很大权利:1.处理一切主要政务;2.调度、指挥各总司令、司令、军帅等军队;3.决定政府机关组织、各机关增设与裁并及重要官吏的任免;4.公布条例、发布命令、核准各部公布的条例。

  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大元帅1人,总参议1人,咨议、参议若干人。孙文为大元帅,胡汉民为总参议,张开儒为参谋长。大本营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参军处:1924年9月撤销。

  法制局:

  审计局:1924年改为审计处。

  会计司:内设统计、出纳2课,司员3人,分掌课内事务。

  庶务司:设第1-3科,由司员任科长。1923年4月归会计司办理。

  军法处:1923年3月撤销,其事务由军政部兼理。

  航空局:

  金库:设统计、保管、支出3科,,1923年3月17日金库撤销,所有事务归并大本营财政部办理。同年8月,又恢复金库。

  内政部:设总务厅及第1-2局。

  财政部:设总务厅及第1-2局。1924年3月,2局改为赋税局、泉币局。

  军政部:设军务、军衡、军需3局,后又增设审计局、军法处。

  建设部:设工商、交通2局,后增设侨务局。

  外交部:设第1-2局。

  海军部:

  参谋部:lq24年9月撤销。

  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兼理司法行政事务。

  大本营还陆续设立如下机关:大本营兵站总监、大本营粮食管理处、大本营筹饷总局、中央军需处、大本营军需总局、宣传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局、禁烟督办署、盐务署、大本营参谋团等。

  1925年7月1日,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所有大本营各机关由国民政府分别派员接收。

  (韩文昌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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